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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制度作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已被我国《合同法》给予了全面的认可。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和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双方负担,保证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为此,笔者试从法理基础、内涵界定、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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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合意是所有契约关系的基础,契约义务的产生以有效成立的契约为前提,无契约即无义务。在古典契约理论以合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封闭的逻辑体系中,并没有后合同义务存在的空间。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思想,开始打破这种封闭的契约体系,提出了合同义务的向前扩张——先合同义务,揭示了后合同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源头。自19世纪末20实际初,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崛起和关系合同理论的发展,后合同义务,这种法定的附随义务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随之确立了在合同法上的牢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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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体系是税法总则的基础性概念,是现代税收债法建构的核心范畴。纳税义务体系在主体内容上包括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第二次纳税义务,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附随义务还有相关程序上的协力义务等相关义务。从程序上看,纳税义务的发生、履行与变更、消灭皆遵循税收程序法的明确规定,并因税种不同而存在差异。除了法定的明确纳税义务以外,在税法上还有类推适用与核定征收、溢缴税款与双重征税以及产生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特定情形,需要遵循交易实质、要件明确性和适度区分负担的原则加以解释和处理。我国应在税法总则立法框架下建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义务制度,并在具体税种制度中加以类型化并制定明确的规则要件,使得纳税义务体系在总则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理论与适用实现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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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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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凸显出此制度程序化蜕变的既定事实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源在于,单个先合同阶段义务的制度供给与全方位消除保险消费者信息劣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应借鉴德国关于先合同阶段义务群的立法经验,构筑以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建议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为主的先合同阶段义务群机制,以缓冲说明义务制度的适用压力,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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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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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违反其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与现行立法冲突、格式合同内部责任体系不协调等很多问题,亟须重构,需要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真正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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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保险法》上“创新之举”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因对保险人的过度要求而屡受诟病,其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及当事人合意理论并不足以为制度合理性背书,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使《保险法》第17条成为否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杀手锏”。为理清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功能并明确其定位,采用体系化分析方法,从关系契约角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依普通买卖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的路径,缔约一方信息提供义务呈增强趋势。保险人说明义务应回归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规则之本源,作为程序性规则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其原本负担的实质判断功能应建立在内容控制规则的完善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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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也是目前学界研究最为薄弱的侵权责任。①对该种责任的承担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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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4)
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或披露义务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在订立合同之前以及在合同过程之中披露与风险有关的真实情况。文章以理论和实证的角度,从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与方式、应告知事项、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等五方面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的现行立法,并探讨理顺《保险法》告知义务立法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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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保理融资中的应用,加大了保理融资业务的风险。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新型综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及平台模式下防范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现实需求是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的逻辑基础;利益风险共担论、交易成本论、危险控制论等为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根据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本质属性可在“注意义务群”影响范围确定其应承担融资前的审核义务、融资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融资完成后的合同附随义务。平台基于保护平台内各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是合作治理模式下对监管职责的分散,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根据平台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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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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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之时拒绝对方的请求,但是当对方履行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没有履行从义务或附随义务时是否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等义务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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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