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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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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力模式大致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下信托财产公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两种模式下相关决策者承担成本的差异进行微观层面的探析表明,与公示对抗主义相比,在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决策者需要负担的成本较高,故信托公示对抗主义更具效率;因此,要降低信托当事人承担的挫折成本,赋予公示制度一定的灵活性,使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2.
信托财产的地位问题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论。如果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安排必然会面临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取的。只有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理清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同时,对于信托财产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以及相应的立法框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4.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信托业需要的并非新旧模式无序的量化增长模式,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的业务创新,并避免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相似文献   

5.
崔泽森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房产市场关于现在土地开发量.开发商负债比倒和在建工程面积之类的信息大量充斥,但这些信息并不直鼍了当地给那些准备买房的人们以任何直接的启示。同样的信息在不同的购房者看来,往往会有不同的解读。为此,需要设计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工具使之能够吸收有关房价未来走势的相关信息,并简单地将这些信息表达为这种交易工具本身的价格,从而帮助购房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总合信托结构 总合信托是以按揭担保资产为基础,构造具有子弹赎回特性的债券的另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依赖于任何第三方在到期日赎回债券.然而,为了有效率,总合信托要足够大,另外,因为要求信托中有卖方权益,这就意味着,不太可能通过这种类型的证券化来为按揭运营提供足够的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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