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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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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2003年11月30日国办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把产权交易管理作为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的重要内容.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党和国家加强产权市场的监管、培育,是因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连炜  徐莎 《产权导刊》2013,(10):69-70
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是长期以来全国产权交易机构不断探索的核心问题,产权市场的发展有三个重要的“业务板块”:第一板块是国有股权进场,以“三号令”出台为标志:第二板块是国有实物资产进场,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2002年开始从事国有实物资产进场工作,十万元以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一律进场交易;第三板块是国有资产使用权进场,目前国有资产招租创新业务在全国产权交易机构逐步扩散,呈现“星火燎原”之势。  相似文献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公开进场交易,并且从改制申请到资产评估,从挂牌出让到产权转让,均制定了明确的流程.但就公正地对待买家的登记和尽职调查没有周密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国资委严把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关口,加大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管理,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发展。2008年6月下旬,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山东省国资委的指导下,根据制定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圆满完成潍坊亚星集团增资扩股项目,取得了国有增量产权进场交易方面的突破,为全国产权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5.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进场交易".本人认为,"进场交易"不仅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条件,更是前提条件;如果"进场"这点做不到,谈"规范"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相似文献   

6.
产权交易凭证的出具和取得,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这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规范性规定。然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依据、产权交易凭证的证  相似文献   

7.
郑康营 《产权导刊》2005,(12):22-23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福建省国资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的组织和竞价工作,使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不断得到挖掘和提升,充分发挥了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仅促进了产权的顺畅流转,而且实现了转让标的价格的最大化,提高了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  相似文献   

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产权市场进一步拓展功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产权市场建设尤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此<办法>传递出整合分割的产权市场并统一交易平台的信息.<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可以说,这既是对以往产权市场建设的经验总结,又是大胆突破,有利于推动产权交易逐步朝建立全国性统一市场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沈立群 《上海国资》2007,(11):73-73
国有股东在转让企业产权行为规范方面应当是"一致行动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3号令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在日常的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中,仍有不少关于某一产权标的是否应当进场交易的政策咨询。因此,有必要结合分析企业资本构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企业国有产权标的作出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10.
陈鋆 《上海国资》2009,(7):66-67
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最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进一步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平台地位更加明确,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也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导方针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更是提高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及国资监管的重视。  相似文献   

11.
张恩寨 《产权导刊》2009,(12):57-59
市场是买卖双方的场所,随着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结束,国有企业可供处置的资产越来越少。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2006年处置资产21宗,价值4943万元;2007年处置资产16宗,价值4192万元;2008年处置资产9宗,价值3274万元。为了了解全市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情况,我们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是规范的前提".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市场,努力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登记、挂牌、签约、结算、鉴证的程序中,坚持三审制度,严审九大内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场内规范有序交易.  相似文献   

1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纪委"产权交易进入市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决定,市财政局、市监委和国资办联合组成了"产权交易及市场建设工作专题调研组",对我市市直及县区产权交易现状进行了专题的调查研究.调查表明,自2000年以来,我市公有(国有、集体)资产发生产权变动而涉及交易的企业481户,约占全部企业的1/3,交易资产总计达62亿元,而其中进入市场仅有8例,总体呈现"三多三少状况",即:卖方多,买方少;场外交易多,进场交易少;政府引导协议成交多,市场竞价公开交易少.具体情况及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相似文献   

14.
正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发布半年来,其促进国企阳光化建设、促进产权市场发展、促进产权交易行业成长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并日益增强。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特设机构对中央企业的行文,78号文件对资产转让进场交易作出了明确、具体、周密的安排。主要是,明确了中央企业为其资产转让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  相似文献   

15.
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无疑为产权市场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同时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全国20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16.
规范、透明、公开的产权交易行为是杜绝腐败、避免商业贿赂的阳光交易方式。自2001年起,中纪委、河北省纪委多次强调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必须进场交易。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坚决杜绝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17.
尹眉  张茜  蒋琦  姬艺 《产权导刊》2018,(2):48-51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交易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对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在国有股权交易实务中,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18.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的方针后,全国产权交易步入快车道.江西省产权交易发展历经十年曲折,《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省产权交易进入新阶段.在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全力支持下,借鉴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框架结构和体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自2003年4月1日试运行,年内发展会员40余个,成交项目96宗,实现交易总额10.78亿元(单向计算),涉及资产总额38.1亿元,进场交易项目平均溢价28%,为江西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一年来,发展运行的实践证明,江西省"统一的  相似文献   

19.
产权动向     
《上海国资》2004,(11):64-64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普遍高于评估结果 据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最新统计,今年1到8月共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2363宗,成交金额467.6亿元。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结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转让价格普遍高于资产评估价格,有效避免了产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20.
郑惠 《产权导刊》2006,(4):36-37
我国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源于90年代中期,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曾对产权无偿划转制订过一些法规,但对产权有偿转让只限于国资局一事一议地审批。到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所做的重要改革之一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从而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明确了相关责任,对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了约束,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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