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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还扩大了其权力;不仅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在法律位阶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还完善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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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26):52-52
一、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1.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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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2014,(8)
正中国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现有的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土壤污染控制必须立法,以前很多人认为土壤污染的来源是被污染的大气和水的输入,既然有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以防止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沉淀到地面,防止水污染物质流进土壤,那么就没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了。坦白地说,本人以前也这么认为。现在看来,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脆弱在一些区域很严重,不通过立法解决不行。这也说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和机制,难以对土壤污染的改善和土壤生态的修复起到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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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环境资源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环境资源立法工作。从1985年任职国务院法制局立法工作人员起,参加起草了1985年以来我国所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目前正从事《循环经济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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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在这五年的履职过程中,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深刻体会?方敏:这五年的履职,感受比较深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突出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写入宪法,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资源税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可以说健全了制度规范,充分契合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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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这一看似熟悉却执行不力的制度,我们应深入思考三个问题。排污许可证入法14年,走到了哪一步?排污许可始于2000年。当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