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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实中经济利益却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打着合法与非法的擦边球。这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损害了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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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中国社会保障机制在农村中的具体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机制,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合理的利用,以期对中国的城镇化道路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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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现实中经济利益却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打着合法与非法的擦边球。这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损害了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改革的基本方向。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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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筑房屋的权利;对该特定宅基地,农民取得一项用益物权,即为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福利制度,也是农民相较于城市居民的唯一一项优越制度。同时,这项制度也具有其的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它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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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在土地市场、土地法律体系二元格局的情形下,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市场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极不相适应。该文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困局主要表现在物权效用未得到充分实现。以及政府监管严重滞后。应当从赋予农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和切实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两个方面。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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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如今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隐性入市的现行已屡见不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很多矛盾。本文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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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应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核心,要发展市场经济就需要市场对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禁止流转从而导致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农村人口城镇化的趋势,该趋势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如: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城市农民工缺乏住房、农村农民贷款困难想要发展却面对资金瓶颈等。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已经出现,市场迫切需要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盘活来改变其在财富上的利用效率。本文正式鉴于此种情况,用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分析,为目前的农村土地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参考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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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性,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的现状及流转制度缺陷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建议。要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立法理念;建立规范的评估机制;立法明确宅基地的流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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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体的范围,导致主体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限制使农民集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所有权。这种立法的滞后,使宅基地市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产生大量的地下交易,带来产权纠纷隐患,市场交易安全无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上取消对流转主体范围和行政审批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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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维系几亿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具有浓厚的福利性质和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因而一直以来在法律上禁止流转.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价值不断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转让也越来越频繁,事实上出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的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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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对于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形态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形式上的物权化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运作中特别是流转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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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特定性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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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沦。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出发,结合这一对集体土地利用的权利的公私法双重属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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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维护农民利益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日益强烈的支持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观点,结合在广州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研究,指出目前我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打破此限制将会产生的种种弊端,据此得出在我国现阶段,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维护农民利益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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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转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凤真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7,(5):31-33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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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和城里人相比,土地之于农民,有种特别的意义,它替代了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而对农民的生活起到一种保障作用。很难想象,在当今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一旦农民失去土地那将意味着什么?更何况有些地方的农民失去的不仅是耕地,有时连居住的宅基地也被有关部门以极低的代价征去,食无口粮,居无定所,这样的农民如何能够做到安分守已?这样的农村又如何能够稳定发展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