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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建设经历了初期、发展、成熟阶段,基本建立起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与基金业的快速发展相比较为滞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需要在基金治理结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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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私募Private placement2014年无疑是中国私募基金业的新纪元。2014年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颁布。3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了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也修订并发布了《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截止目前,已有23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了身份认可。未来,私募基金无需再借道银行、信托开立证券、期货账户。私募基金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私募基金"领证",不仅迎来了本行业发展的黄金期,也牵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私募转正后,对于其挥别的发行产品通道——信托有何影响?对于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将产生怎样的联动效应?与公募基金之间的竞争发展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本栏目为您一一详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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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俗称"阳光私募")首次入法。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十分迅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尽管这次修订的内容大部分是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中通行的做法,没有超出业界的预期,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原来监管真空的状态,到现在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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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逐渐发展起来的金融工具,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存在一系列潜在运行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对其进行从内到外的风险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已初步确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备案机制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一套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监管手段有待创新.文章通过具体分析我国私募投资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和监管现状,思考对其监管的原则和方向,并提出需从明确监管原则、建立核心监管机构和完善蓝管法律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建议,以促进该行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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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存在一系列潜在运行风险,只有对其施以科学适当的外部监管,才能保障其有序运行。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备案机制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一套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监管手段有待创新。在吸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需从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创新相关监管制度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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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庞大的、尚处于“地下”的、不受监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必须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及其发展与规制。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解析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事先制度创新的事后法律认同,是监管框架的重新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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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的深入进行,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的呼声日高。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如何为私募基金构建一个科学的募资法律制度,是我们对其构建科学法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在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不足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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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是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文章认为,股票选时是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选股是减少非系统性风险。文章建议采取民法措施规避基金经理道德风险,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基金股东对基金经理的选择与监督能力,成立更多低风险固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基金制度创新,改原有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模式为合伙制基金或公司制基金,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和风险对冲工具,强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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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发展时间短,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严重制约。本文立足于中国立法现状,从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制定专门的PE法规,加强基金管理机构监管,加强基金投资人监管,加强基金业务监管五个角度提出立法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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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事先制度创新的事后法律认同,是监管框架的重新塑造。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其合法化和规范发展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原则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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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40年代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呈现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在全球形成了一个规模接近万亿美元的庞大产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上市融资门槛高、银行金融功能负担重等有利情况下,已成为本土拓展资本市场投融资的重要渠道。然而,当前面临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监管主体缺位、缺乏有效的基金管理人责任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挑战。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的投资主体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高收益与信息高度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成为利益被断送的一方,成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的定时炸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的利益保护,分析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在制度保护上提出新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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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基金企业自1991年第一家地方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至今已先后设立基金近100家,基金总投资近100多亿元人民币,已有40多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形成了沈阳、天津、上海、深圳等区域性基金市场。面对如此庞大的基金市场,基金监管显得不相适应。1996年5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笔者就我国如何建立投资监管体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建立我国投资监管体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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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基金业现状
中国基金行业借助资本市场的繁荣和金融改革深化的演进获得了跨越式发展,不仅仅在公募共同基金方面,还包括人民币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国家主权基金等,分别以不同的组织形式建立,并以不同方式支持国家金融战略、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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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形势迅猛,但既有的监管规范并不统一、且存在严重滞后,由此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和争议,因而,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基于私募基金的特点,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主要从适度监管、合理控制系统风险、建立多层次监管机构这三方面考量,而不应对其进行过多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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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所募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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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10,(1):12-12
最近,中国证监会准备出台《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一、基本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和发布不具备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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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第一缕阳光洒在了私募上。1月14日,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2011年将重点关注提升市场效率、推动基金法修改等工作,“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规模发展以来,监管层首次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将研究规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普遍猜测,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来实质性的“阳光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