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中国地域经济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一种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并拥有因该来源地点而获得的品质或声誉标记。文章从不同角度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引起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产品的特定信誉和质量,有着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开拓国际市场,改善出口商品竞争环境。但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在实践和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借鉴TRIPS协议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3.
贵州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贵州现有26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5种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原有9种国家原产地标记。本文从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等方面,分析该省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建议:(1)加强传统特产(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传统特产国际竞争力;(2)深入研究该省(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名优特产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地理标志特征;(3)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整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传统特产品牌;(4)挖掘、整理、保护与传统名优特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少数民族等种类)。 相似文献
4.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在TRIPS协议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缔约国给予保护的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在入世后加强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但是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有必要结合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地理标志的经济利益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郑榕英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2,(10):24-25
geographical indication,一般译为地理标志。1993年GATT各成员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依据以上可知,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 相似文献
6.
7.
中国拥有众多的人口,也拥有世界上丰富的自然景观、高原、湖泊、海岸线,这种地理和气候的跨度有助于物种的形成和保存,在地处黄土高原的山西,同样受大自然的馈赠,有着鲜明地域特征的土特产惊艳于世,如何识别特色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为一个辨识度最高的个性符号。 相似文献
8.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原产地域产品是法国葡萄酒--香槟和干邑. 相似文献
9.
解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李凯年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3):59-60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世界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开展得比较晚,从1985年3月10日加入《保护IT业产权巴黎公约》算起,只有20来年的历史。虽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法规建设、执行体系、申请主体、推进方式等许多方面还不尽完善,特别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两部现行法规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的施行,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0.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须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52-54
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国家地理、文化和传统工艺的结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作为应对“入世”、扶优扶强的重要措施。2005年6月。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充分体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它的制定、发布和施行体现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特色.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张建华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11,(1):32-35
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特征,科学、正确地分析和阐述了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关系,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关键。文章基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含义、要求、构成及与产地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12.
陆美菊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6):38-38
200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124号公告,批准巴马香猪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至此,历时一年多的申报工作终告完成。巴马香猪成为2005年7月15日起国家实施新的产品保护制度后被批准保护的我区第一个特色农产品。 相似文献
13.
范汉云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12-15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 识产权。人们越来越多地 认识到,地理标志和商标一样,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目前,地 理标志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 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 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社会的 普遍关心和重视。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 援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 斯本协定》使用的是“ 原产地名称 ” 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 相似文献
14.
李佩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2):28-28
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的知识产权,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开展这项工作时间较短,在实施中有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原产地域与行政区划 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经验看,受其保护的是某一特定地域、特定环境条件下生产出的特定产品,特定地域是以自然条件的相同性来决定的,基本上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地保护这一特定区 相似文献
15.
WTO-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地理标志是我国的长项,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从对WTO-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四种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地理标志与商标、证明商标之间关系的厘清,文章认为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有诸多优点且是切实可行的。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保护混乱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原产地域产品是利用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富有特色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山西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许多特定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出产了许多具有特殊品质特性的农产品。同时,由于山西省具有深厚的饮食文化,以当地传统的加工工艺,制造出许多具有特色品味、满足广泛或特定消费群的优质食品,以及其他类型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的消费品。这些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主要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消费者将这些产品所拥有的品质、品味、质量、声誉及其他特征,与其原产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山西老陈醋、平遥牛肉、“沁州黄”小米、汾酒、竹叶青、汾州核桃、稷山板枣、柳林红枣、五台山“台蘑”等,早已享誉国内外,实质上都应当是原产地域产品。 相似文献
1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是世界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国家质检总局、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福建省质监局大力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提升区域特色产品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服务"三农"、促进区域经济 相似文献
18.
施京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1):20-21
“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新阶段。”10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上表示。据悉,截至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正在成为我国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9.
张新玲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7):56-57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商业开发价值十分巨大。从知识产权方面入手保护我们国内的优质土特产品,对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9):14-15
第一章总则(略)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