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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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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见 《上海保险》2010,(2):22-23,57
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系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理 《浙江金融》2005,(7):44-45
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 所谓强制保险,系指出于某种公共政策目的的考虑,由法律强制投保人投保某种保险.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5.
保险诈骗极易引发背信厌恶这一心理现象。虚构保险标的的判断标准应当被限定在破坏保险人风险估测的科学性,进而侵害保险人信赖的行为之上。冒用他人身份投保的行为虚构的是保险利益而非保险标的;事后投保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为此时保险法律关系还未成立,保险标的仍有待检验;重复保险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为《保险法》所规定的重复保险之通知义务并非出于保障保险人风险估测科学性的目的,而是为了避免他人通过保险不当得利,并防范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7.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8.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很多国家在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时,责任保险,如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都是首选的险种。我国也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10.
强制保险未来发展趋势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其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各国现有的强制保险大多属于责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11.
强制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保险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因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据学者考察,早在1912年挪威就施行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强制化,紧接着,丹麦(1917年),新西兰和瑞典(1929年),英国(1930年)、瑞士(1932年)和德国(1939年)也实现了该保险的强制化。  相似文献   

1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正>我国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始于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同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作为我国首个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机器强制车主购买的险种,交强险制度实施七年来在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风险、规避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通过该险种的承保,也为保险人带来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为保险人销售商业车险提供了平台。  相似文献   

15.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保障其应收账款安全的风险管理产品,其本质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在我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主体,  相似文献   

16.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17.
<正>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障银行因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而使银行遭受损失时,可由保险人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它是由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信用保险。如何开办此项险种,笔者想谈几点构想:一、贷款信用保险的承保1、标的。银行贷出的款项资金做为保单载明的特定保险对象成为保险标的。2、条件。贷款信用保险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是人为所致,风险较大,承保必须是有条件的。如贷款必须按审查、把关、监督的一套手续办理,建立责任制、及时检查。参加此项保险的借款企业必须将其财产、货物参加有关的各种保险。如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相似文献   

18.
对于保险业内人士来说,"带病投保"4个字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违纪行为,是绝对违反了保险业的诚信原则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的。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有一些特别的险种面前,或者在履行如实告之的义务之后,带病投保又能化为可能。  相似文献   

19.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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