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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红伟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34-135
各国民法债权制度毫无例外地均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及社会不断向一体化的发展 ,近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此已有突破 ,各国民法中产生了使合同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 ,产生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借鉴两大法系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完善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王瑜岭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02-103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英美法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有“债之相对性”原则与之相对应。合同相对性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各国民法所遵循。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民法基本理论虽然变化,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出现了很多例外规定,于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地位问题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规定在中国立法上的情况进行论述,进而指出中国立法上的成功与不足。 相似文献
3.
合同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功能优势,适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先天不足成为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完善格式条款规制,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4.
陈石 《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80-88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 相似文献
5.
危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81-83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被保护的民事权益不能做扩大解释,不包括合同债权。物权和债权的二元体系下,合同债权通过债的保全制度和契约责任予以救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合同债权无法实现时,第三人侵犯的不是债权人的债权而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6.
万勇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1,14(1):76-79
传统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对于第三人权利以往将其归为侵权领域.但第三人权利实质为合同权利,它来自于合同当事人的授予.我国传统法律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几乎没有系统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英美国家尤其是英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第三人权利)法1999》的规定,探讨了第三人的权利及其保护,并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8.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运用,使当事人能够预测风险、确定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常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免责条款的“公允”性多为相对人(大多为消费者)所质疑。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宋忠胜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27(3):330-333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中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法律形态,合同上第三人依附于代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让与。英美法系中合同上第三人的范围包括两种,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任意第三人。从制度层面讲,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应包括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移转时的第三人、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和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凌洁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3):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格式条款未作规定.《合同法》和《公约》之所以对格式条款持不同态度,是因为二者的立法属性、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使用者不同.国内商事主体参与国际贸易应注意准据法的选择.国内立法机关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比较,有选择的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1.
王寒娜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76-78
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以及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委托理财纠纷频繁发生。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拟出台《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经过几轮草拟,直到今天依然没有结果,导致对委托理财合同的调整几乎无法可依,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保底条款在实际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很多,但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各不相同。因此,研究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以及保底条款的效力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合同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功能优势 ,适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先天不足成为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完善格式条款规制 ,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13.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履行的继续性、期限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综合性特征。养老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可以中办并成为合同主体,也是缔约主体。因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费用支付能力的不同,该合同主体与缔约主体有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既是合同主体,也是缔约主体,否则,合同主体不变,缔约主体则是老年人的关系人。 相似文献
14.
鉴于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就双方订约的目的、希望和意图所作的陈述性的说明。一旦发生争议,鉴于条款对于双方订约的目的与意图以及解释某些具体条款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应当慎重对待鉴于条款,努力使鉴于条款的原则与具体条款内容相一致。本文对鉴于条款的作用、效力和起草翻译的方法做了研究。 相似文献
15.
何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87-88
为满足现实交易的需要,我国《合同法》应当明确设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立场,内容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等,并采用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以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16.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确认合同中特约条款效力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一起因“特约条款”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以自己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来否认“特约条款”的效力。而本人认为,投保人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正好说明投保人是知道并理解“特约条款”的内容的,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另外,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具有特殊性,即投保人才是合同的真正承诺人,因此,投保人应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按“特约务款”接受赔付。 相似文献
17.
姚芳萍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93-97
根据银行借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特征以及合同法上终止与解除的概念区分,可以认定加速到期条款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有效合意。在借款人企业濒临破产情形下,银行主张贷款加速到期将使得贷款提前到期的,若债务人主动清偿该贷款,在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时,银行获还的贷款可以被撤销,但需考虑清偿资金来源;若银行单方扣划还贷,则其行为应定性为抵销,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约束。 相似文献
18.
王冬年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22(4):18-22
从控股股东角度出发考察在有控制权利益的情形下中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分析了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条款、转股条款以及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5个主要条款,发现中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意是,维护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迎合投资人的需求,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实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利益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王冬年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29(5):569-573
从控股股东角度出发考察在有控制权利益的情形下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分析了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条款、转股条款以及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5个主要条款,发现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本意是,维护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迎合投资人的需求,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实现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利益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0.
卢佳俊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84-90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各国保险法中的作用却十分巨大。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本作用在于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重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无论投保人是否严重欺诈,保险人均应当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费义务、保险纠纷涉及除外责任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