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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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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同时在法律适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原则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原则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晰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象和法律适用前提。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发生争议时,不应随意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出现该原则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合同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还有一些“不公平”条款存在,这些“不公平”条款导致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与合同法精神不一致,严重损坏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目前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必须从法律、行政等多渠道来完善旅游合同相关内容,确立预防性审查制度,减少甚至杜绝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4.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运用,使当事人能够预测风险、确定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常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免责条款的“公允”性多为相对人(大多为消费者)所质疑。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由于格式条款往往由经济势力强大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导致相对方常签订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故法律有必要对其予以规制以匡扶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规制格式条款的使用,提供方将格式条款纳入合同时应负一定的义务。第二,规制格式条款本身,要求其内容合法、合理、公平。第三,规制格式条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6.
潘慧明 《全国商情》2005,(12):78-80
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诚信原则的精髓是“善意”,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该以“善意”为出发点。诚信原则,应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的有机结合。诚信原则具有弥补法律不足、解释法律、指导立法、判断民事法律效力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功能。诚信原则贯穿在整部《合同法》当中,指导着合同当事人的整个交易过程。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先契约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合同之条款、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相似文献   

8.
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对传统民法契约自由的极大悖反,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垄断、拆封合同、网上点击合同等问题.规制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采取立法规范、司法规制、行政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措施.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既违背了立法目的,又不利于构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再加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客观依据和法理基础相冲突,弱化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构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注重诚信原则的运用和把保险合同纠纷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解决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在社会消费领域的使用愈发普遍,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应当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方面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实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动态均衡,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11.
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制是法律对格式合同规制的前提。实践中,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除使用要约、承诺规则外,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平衡双方缔约能力的差别,可以通过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弥补;商业合同中因没此差别而无需进行特别规制。同时,格式条款不应属于异常条款、不能与非格式条款相抵触,版本选择上在没约定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新的。我国《合同法》39条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仍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各国法律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无效情形进行严格的规定。中国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不够完整,大体可以分为未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和已成立的格式条款的无效这两种情形。与一般格式条款相比,中国合同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两种无效情形的规定不够清晰,对此进行探讨,并认为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在经济生活中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13.
裴磊 《大众商务》2010,(1):223-224
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制是法律对格式合同规制的前提。实践中,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除使用要约、承诺规则外,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平衡双方缔约能力的差别,可以通过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弥补;商业合同中因没此差别而无需进行特别规制。同时,格式条款不应属于异常条款、不能与非格式条款相抵触,版本选择上在没约定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新的。我国《合同法》39条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仍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4.
格式条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它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广泛的适用性,既受市场主体的青睐,又受法律的规范。但格式条款又往往是模糊条款,双方常常发生纠纷,因为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必要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事例中认真领会法律的精神,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利益却与该合同息息相关,因此,如何确定第三人在第三人利益契约中的地位,如何分配第三人与订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认为,我国合同法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赋予第三人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原合同履行中的特点,当事人之间仍负有某些为或不为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这些义务履行完毕,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种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就是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人不履行后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相似文献   

17.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18.
公允探微     
陈美华 《新智慧》2004,(12A):6-7
正义乃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道德标准,平等、公平、公正则是衡量社会正义的三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政治、经济、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指社会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公正与公平所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公平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量的方面的对等;公正强调的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的执行人、中间人应该采取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不  相似文献   

19.
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控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20.
本文由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引出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的探讨,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合同效力的规定,比较了外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合理,综合考虑了形式主义和意思自治的利弊,平衡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并具体阐明违反一般书面形式和违反特殊书面形式的合同各自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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