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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代业务中货代提单的风险要比船公司的提单风险要高,而作为货代生态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提单首当其中。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各种提单花样繁多、效力各异、真伪难辨,由此造成纷繁复杂的海事纠纷。“交单”行为对于承运人身份及未经报备提单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假提单”情况下如何认定承运人的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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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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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常被定性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而在提单转让后 ,在承运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 ,提单则被视为合同而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提单上记载的或规定的内容相反的证据 ,则不予承认.各国普遍立法规定提单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标准 ,有关国际公约亦有类似规定.在发生了提单纠纷之后 ,确定提单的准据法是解决提单纠纷的前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涉及到强制性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准据法确定方面受到的限制与存在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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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货运单据对于出口商的顺利结汇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货代提单、FCR三种单据之间的差异缺乏充分了解,从而影响企业的安全收汇.通过对船东提单、货代提单和FCR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出口商能充分理解并在结汇时正确选用这三种货运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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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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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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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House 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 B/L不代表凭之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另外,House B/L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国际货运货主之利益的隐患。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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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36)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贷代公司既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又是无船的承运人。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它作为两个不同主体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模糊不清。进而对他们以不同角色签订的提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很难定夺。由此看来,贷代公司在进行货代提单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角度。因此,本文就对贷代提单及其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进行了简单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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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WTO步代的加快,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扩大。许许多多的国外船运公司和货代公司纷纷抢滩中国大陆市场,国内的贷代公司也纷纷成立。他们在大陆各港口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积极开展进出口贷运业务。每个船运公司和贷代公司都有各自的提单格式,内容不尽相同。有些公司有资格签发自己的提单;有一些办事处没有资格签发提单的公司或办事处也在签发自己的提单。这样,在当今的海运市场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提单样式,有些根本就不符合规定,这都为相关的进出口贸易埋下了隐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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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对于票据及相关法律关系,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票据法予以规定和调整(我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提单法律关系则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票据法和海商法都是商法的传统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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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预借提单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1998年4月28日山东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进口1,500台东芝牌空调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前交货.日本国R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于7月22日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日本B株式会社托运的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JH98CO95号海运提单(下称"95号"提单),列明R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98年7月2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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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货物请求权应为物权,法律就提单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促进提单流通;记名提单应单独做出规定,承运人在没有签发提单下应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承运人何时要求提单人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权利行使情况,草案对连带责任的解除条款应予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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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赁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提单对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作用: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视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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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过考察国际货物贸易各环节中海运提单的流转过程,研究提单合同中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索赔权力,结合现行有关立法,试图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权认定不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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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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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因为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其在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迟延提取货物的情况。承运人面临着运费无法收回、货物堆存费不断增加的情况。这些责任由谁承担?本文作者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提单项下的收货人是否应当承担提货义务.以及其承担提货义务的条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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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