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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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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简评两起涉及姓名权保护的商标异议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案例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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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必须抓紧对隐私、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2011年4月索尼游戏主机网络遭黑客入侵,全球7700万用户资料被窃取,包含姓名、信用卡号等。这一黑客攻击事件导致索尼被迫关闭了该服务,损失达17亿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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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两年以来,商标局陆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私刻印章或伪造签名等方法,恶意转让他人的注册或申请商标、骗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恶意撤回他人商标异议申请等侵害事实上的商标权利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案例。这些案例表面上看都是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取得核准或者备案等,但实质问题还是属于民事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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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聚焦主题与法条指引:本期精读案例第38765119号“口红一哥”商标异议案、第45075045号“黔季克酿”商标异议案、第42193170号“樊登书童”商标异议案均聚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所涉法条内容具体如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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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不少企业反映,他们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被他人以与第三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异议,随后便有异议人或其鞋系人与企业接触,宣称如企业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异议人便可撤回该异议申请。对此,一些企业叫苦不迭,其急于投放市场的产品拿不到商标注册证,严重影响了其企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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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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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仿佛注定要与注册商标"傍名人"这个话题绑在一起。年初乔丹体育上市被爆侵犯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姓名权;随后,美国华裔篮球明星林书豪被一家篮球生产企业抢注;近日,又有媒体曝光,奥运冠军孙杨、叶诗文的姓名被他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查询,"孙杨"由河南某公司于2011年8月30申请注册,拟使用在游泳衣、体操服、运动衫等商品上,目前尚未通过初审。而"叶诗文"则由成都一家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申请注册,拟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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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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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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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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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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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的一天,邱丰凯从台湾来到了上海,这一次他的身份不再是一个过客,只能短暂停留从而有着无法领略上海滩美丽与精彩的遗憾,就在这之前他接过了花旗银行信用卡中国区总监的重任,为此他带着家人并把家安置在了浦江江畔,至此上海滩群雄逐鹿的信用卡市场又多了一位智勇双全的儒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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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权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不受侵犯。与其他权利一样,在商标法上用在先姓名权对抗商标权,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将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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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但在商标局的业务流程中,其原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还有几百件之多。这些业务性质不一:委托人既包括内地自然人或企业,也包括港澳台自然人或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审查阶段分别处于新申请、异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争议等阶段。《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鉴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又没有妥善处理该公司代理的在商标局的相关业务,因此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这几百件商标申请就变成了无代理身份,类似直接申请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