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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掌握的消费者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若保护不利,往往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加之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成为新型的安全问题,亟需相应法律措施的保护.纵观国际相关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主要有隐私权模式和安全保障义务模式.文章考察各国相关立法制度认为:可以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完善金融经营者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两个途径共同来实现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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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拟就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认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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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背景下,无论是从法理基础来看,还是从现实意义去考量,企业对消费者都不仅仅负有保障其安全权、选择权等权利的义务。本文从这一前提出发,探讨消费潜规则的出现是否基于利润原因,以及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消费者利益何去何从,分析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润目标的博弈,从而得出结论:消费潜规则的立法规制需要政府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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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提升消保品位与会嘉宾认为,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仅经营者负有直接的义务,而且国家、社会也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只有各类主体都有效地承担起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十几年来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出的宝贵经验。”世界贸易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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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其对于在新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也应考虑到冷静期制度可能引起"局部否诺"与契约精神之间、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坚持我国应设立冷静期制度的立场下,应从适用范围、行使期限和起算时间、经营者告知义务、适用例外等几个方面谨慎地将其适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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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消费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由于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起步不久,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构建和谐社会掺入了很多不和谐的因素。为此,我们必须逐步从各方面,特别是立法和法律的实践方面,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系,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加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全面完善和建设好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消费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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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2019,(10)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经营者利益为中心的法益结构面临变革。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经营者一元中心"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二元平衡"法益结构的演变值得借鉴。本文鉴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体地位革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法品格不断增强以及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证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构筑"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二元中心法益结构体系。由此也引发如何衡平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路径选择问题,鉴于这两者长期利益一致、呈共生共存关系,故长期衡平逻辑上不矛盾;两者短期利益冲突问题的化解,需要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益配置观,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准,综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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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消费维权责任;社会监管部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部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核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益,相应的也规定了经营者的14项义务.以下将针对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介绍相关的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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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生产者、经营者常常有意或无意地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看做是一种负担而不是受益,看做是所费而非所得;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则自觉或不自觉地当成份外之事,而非内生的源动力;缺乏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厂家、商家自身利益的清醒认识。其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一、消费者利益是市场运行的最高目标市场运行中的三大主体──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不同利益的结合点是市场。因为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和消费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在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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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法律关系看,《消法》保护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形成的生活消费关系。但何为"消费者"、"生活消费",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带来适用上的混乱,生活消费的主体应为消费者,界定消费者身份,明确生活消费的性质,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消费趋势中的汽车消费应从立法上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依据《消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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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 TO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了许多新内容、新问题,并已成为合同法领域中的“特区”。笔者通过对消费者权利的扩展、合同附随义务的扩张、格式合同的限制、经营者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的论述,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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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决定(草案)可以看到,本次《消法》修正案共作出31处修改,既有充实消费者权益内容,又有强化经营者义务内容;既有对原有制度的完善,又有对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既注重行政保护的强化,又注重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既强调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又强调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既推动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倡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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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权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了分配,并规定了与之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在新一轮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价格法》应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赋予更多的权利内涵,并扩大其权利范围;同时,应完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义务规范,增强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除《价格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进行权利义务配置之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也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作出了限制,在价格立法中应当重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义务在这几部法律之间的协调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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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善康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12)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国际立法方向。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该义务还包括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