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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景高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3,(4)
去年十月底,笔者在一个公社和营业所一个农金员下生产队收贷款,路遇一个社员要求借款,笔者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该笔贷款可以发放。理由:<一>这笔贷款用于买煤烧砖,属于支持社员发展副业生产,属我们贷款范围,也符合政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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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某银行负责同志说:“企业走向市场,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银行同企业,贷款前是敌人,贷款后是亲人。”笔者认为此话说得好。 “贷款前是敌人”这里所说的“敌人”并非指战场上刀枪相见,你死我活针锋相对的敌人,而是说在坚持政策原则上,用对“敌”的眼光审视企业的经营情况,严格把关,毫不妥协。“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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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业生产社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如何处理? 答:有借有还的原则,对农业生产社是同样适用的。农业生产社的到期贷款,应该在其合理的收入分配预算的基础上进行收回。对於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对某些困难较大而无力偿还的社,可给予缓期一部或全部,帮助计划生产,订定还款计划,分期收回。②某些社盲目置备公共生产资料,至今未能有效使用,而致负债过多的,可经社员讨论、党政同意後,将不必要适当賣出一部分,以清偿债务。③农业生产社所欠贷款应分别由社员分擔归还的,应对有力归还者予以收回,有困难者给予缓期照顾,不能以社为单位一律缓收。④农业生产社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影响贷款不能偿还者,应积极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整顿财务会计制度,使社逐步巩固提高,以利贷款的收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