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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然,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限制行政责任能力的人,也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检验检疫执法实践中,检验检疫人员有时会遇到需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以便决定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何谓"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笔者试图从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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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胶南工商局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即列出26种违法行为,实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执法机制。执法人员对适用该模式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当场予以纠正,如果当事人自觉改正,依法不予处罚;如当事人不改正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再进行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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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违反有关税收法规,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违法性质和程度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在多种处罚形式中,应用最广的是罚款,笔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介绍如下: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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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几乎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现实中对责令改正的后续监管问题却往往被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所忽视。笔者建议,工商部门应把责令改正的后续监管纳入日常监管的范畴,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事,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改正活动实行跟踪监督。一要建立责令改正档案。责令改正档案主要记载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当事人的改正情况,鉴于责令改正情况有时可能成为后续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从促进工商职能到位,防范执法风险的角度说建立责令改正档案是任何执法单位都必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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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性质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令改正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被大量运用,《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对责令改正的一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设有责令改正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24条、225条、226条,《产品质量法》第53条、54条等。从原则上说,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责令改正可以适用于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理。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的偏差,它的应用又往往发生误差。下面,笔者就责令改正的含义及其应用略抒管见。一、责令改正的性质在对责令改正的认识上,学术界也有争议:有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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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目的是对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施加经济制裁,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加处罚款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形。从实践看,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加处滞纳金主要适用于欠税、欠费的情形。理解和把握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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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的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在听证范围的规定上,以列举方式将听证范围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c"一般的理解,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行为,但对于该规定中的"等行政处罚决定",究竟是仅包括上述三种行政处罚种类还是尚有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没有列人,各地理解不一致。体现于为贯彻听证程序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如《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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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协副会长、聚融集团董事长梁华国:一是行政执法要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二是科学制定全口径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目录。三是设置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轻罚清单"。四是建立"一案三书",即责令当事人改正,签署书面守法诚信承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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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若干问题浅探王德干一、听证程序的主要特征(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对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因当事人的要求而举行的,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报和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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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证据,是相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而言在先采用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最先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