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谨防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水分”邵星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5,(21)
<正>财税[2015]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  相似文献   

3.
熊英 《税收征纳》2007,(6):33-35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是指将购进的本来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如果没有明确用途,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直接明确用途用于非生产或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项货物的成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改变其经营用途.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其增值税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4.
误区一: 不区分损失性质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相似文献   

5.
程辉 《税收征纳》2014,(10):31-3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因此,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6.
傅文清  熊英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4,(7):29-29,35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  相似文献   

7.
李荣保 《涉外税务》2004,(12):84-85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4,(1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  相似文献   

9.
正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  相似文献   

10.
视同销售业务是一类比较复杂的业务,其复杂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定性的判断;二是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如何计量;三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发生以下八项业务时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  相似文献   

11.
崔婕 《财会学习》2013,(11):61-62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有着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实行价外计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负公平的特点。一、增值税的类型各国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额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  相似文献   

12.
“待扣税金”如何算?答代观学同志:“待扣税金”是企业当月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小于当月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应予抵扣的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14,(2):8-9
正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  相似文献   

14.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明了有关税收的纳税环节、纳税时间、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条例,汇集以下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  相似文献   

15.
杨爱义  韦明 《上海财税》2001,(10):39-39
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16.
《税务(福州)》2000,(1):45-49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相似文献   

17.
目前有很多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对于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应当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力求少转出有关进项税额、多抵扣有关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8.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转型后,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4,(3)
<正>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20.
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算中均有税款扣除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但两税在扣税范围、方法、时限、手续以及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均有区别,对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来说,既涉及增值税的扣税处理,也涉及消费税的扣税处理,应注意加以区分。一、扣税范围不同增值税扣税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视同销售行为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所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