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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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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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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第…  相似文献   

4.
《会计之友》2006,(3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准则的保险服务业绩核算存在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错配、未确认亏损保险合同、无法区分保险服务业绩与投资业绩等问题.财政部2020年12月印发的与国际趋同的保险合同准则,针对上述问题做了修订.新保险合同准则确立了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通用模型,在保险合同负债后续计量中,要求随着保险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保险责任期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和承保服务损益,并重构利润表以更稳健地反映保险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业绩.本文结合示例,解析新保险合同准则通用模型计量下原保险服务业绩的核算.  相似文献   

7.
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8.
法律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相似文献   

9.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海商法》第216条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保险人依约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费.法律虽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对退保费并没有施以义务性规定,退费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被保险人退保险费、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以及停航退费的形式约定退费的种类.本文中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香港成功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船务")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处(以下简称"太保上海")案,从退保费实务中的裁判分析退保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总结出退保费的要求应该在何时提出更能得到法院支持,探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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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近日,阴雨连绵,许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房屋倒塌。由此而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如何处理?一位读者读者朋友:你好.保险房屋倒塌,带来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这最终要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以合同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房屋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由保险房屋倒塌带来的人身伤亡与此房屋保险合同不发生直接联系。若与此人身伤亡相关的受害人已投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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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以及诺成性质,当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一般仍需要履行其对价义务,但当事人已做出某些约定时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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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格式合同大量应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险合同的出现确实为我国公司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风险进行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完善保险格式合同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的一些思考 1995年,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2年,旧《保险法》修正时,上述法律条文被重新安排为第17条和第18条,但在文字表述上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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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与原会计制度相比较,给保险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带来了新的变革。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确定方法;分类标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保险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等诸多方面,进行变革分析。  相似文献   

15.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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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商业性金融服务,保险日益具有个人消费特性。保险产品的技术构成条款相当复杂,而保险合同恰恰又是典型的定式合同。是故保险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益愈突出。对此,保险合同法应当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合同内容控制、合同解释等几方面有所因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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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危险,同样也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和判断;即使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范围内,能够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如实告知义务就是为实现这些目的而设计的制度.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制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9.
正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9年颁发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最终于2006年首次出台了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并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业  相似文献   

20.
本人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及法律工作二十年,同聘用律师一起参与处理保险涉诉案件上万件,加之本人也为保险客户,投保了家财险、车辆险等险种,在办理案件和作为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文本在签订、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生效”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下简称“说明生效规则”)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涵盖其中保险人免责具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保险相对人的违约等行为有关,也可能是通行的行业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的法定免责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必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应限制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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