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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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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翔  沈挺  赵海洋 《商》2014,(17):159+157-159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趋凸显。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他们成功的立法模式也给我们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方向,尤以美国与欧盟的立法模式最具参考性。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美国与欧盟两种立法模式来综合评判这两种模式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然后就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与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确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以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2.
《商》2016,(12):252-253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一个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技术核心的全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已经悄无声息的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下所有人的信息都在飞速的进行交互传递,同样个人信息的价值与泄漏风险都呈指数性的放大,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却依旧处于旧时代。为此本文以,尝试以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全新形势,以此针对性的提出几点刑法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信息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刑法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刑法制度下,公民如何应用刑法内容来保护个人的信息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该了解和学习的内容。文章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基于刑法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了分析,对刑法背景下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最后对基于刑法的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策略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4.
在信息迅速发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断受到威胁,这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和公民个人信息理论不完善所致,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据此,分别从学理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5.
近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法定权利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势在必行。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主要有决定权、保密权、查阅权、更正权、封存权、删除权和收益权等权益;而就其内容和特征而言,可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实施行业自律体制,从而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  相似文献   

6.
个人数据是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全局性、长期有效性、归属唯一性、处理无痕性。"互联网+"时代,政府对网络数据监管的失控,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小则引发个人经济方面的损失,生活状态透明而失控,大则将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制建设是"互联网+"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新型权利性法律问题,是社会转型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化数据的所有权、信息隐私权边界的界定是数据流通与分析、个人隐私保护首要明确的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两大空白。针对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剖析了隐私保护的本质,提出融入追溯机制、政府监管的规制建设方案,以保障个体的人格属性完整性。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经济价值进一步凸显,传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现象异常猖獗。单纯抑制型行政管理措施无法消除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土壤。堵不如疏,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交易制度不仅能有效破解现有个人信息保护难题,还可以最大限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在个人信息交易中,涉及信息源头、中间商、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其中最为重要的网络中枢节点应当是个人信息中间商的定位。合理的信息中间商模式,可以使得个人信息准确配置到合适的市场主体,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当然为了防止信息中间商在实际交易中出现角色异化现象,应当结合现有制度框架,对信息中间商准入资格、交易标准、具体交易方式、政府监管措施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8.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9.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相似文献   

10.
刘玲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262-263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既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就"人肉搜索"和博客对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  相似文献   

12.
火车票实名制的试行使信息保护问题再次引发热议,个人信息的公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也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是否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请求信息保密、请求更正、删除或者停止使用有关个人的信息、请求信息报酬、获得救济等各项权利,有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未健全,公众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及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细节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保护意识不强,因而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与保护。  相似文献   

13.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人士强烈要求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虽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与修订分析可知,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形成有效保护,我国在行政保护主体与管理者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为此,本文笔者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为重点,通过对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调查,提出针对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的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构想,并反思当下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能为业内人士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4.
宗颖 《新晋商》2020,(6):0178-0179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大爆炸便成为了新时代的特点之一,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迅速发展的 大数据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在信息混杂的大环境之下,对个人信息的防范和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大数据 产业也面临着重要的技术问题。论文旨在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探究并提出对策,让不法分 子无法获取个人信息,无法使用个人信息和无法逃脱法律惩戒。  相似文献   

15.
鞠晔 《现代商贸工业》2014,(12):155-156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性,网络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应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及安全请求权等权利。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将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6.
随着信息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加困难,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这对民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和救济受害者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个人信息应作为隐私权保护还是作为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尚未达成共识,各国提供不同的立法模式如何取舍也仍未明晰,亟需在立法和司法上对该问题做出回应。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和信息管理者的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诉讼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公共监管,以公权力介入企业个人信息管理,规范行业制度,为隐私保护筑起高墙。  相似文献   

17.
10月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同时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草案同时指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用。在审议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规定表示赞成,但对是否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少委员表示担心,认为修正案的规定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包括指纹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伴随着电子商务和数据海量处理等高科技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捷,但与此同时,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文章从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出发,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层面、行业层面和消费者个人层面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20.
郭翼 《商》2014,(31):186-186
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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