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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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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亮 《大陆桥视野》2022,(7):80-81+84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民商事实践中孕育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手段,对于经济市场拥有着很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实践价值。让与担保在我国民商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让与担保双方主体经常产生纠纷,在司法裁判和法律认定中对于让与担保的判决结果和认定并不明确,裁判不一。最高院近年对于让与担保的判决角度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指明了方向,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物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制度.虽然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无让与担保物权的直接规定,但其学说及实践却广泛采用了这种担保形式.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实践中大量涌现,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法律应尽快加以确认和规范,以便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本文就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制度功能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3.
在当前商品房预售活动中,预售房产担保贷款成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该项制度的法律属性却存在诸多争议,形成抵押说、质押说和让与担保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本文在对三种学说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提出,预售房产担保贷款应当归属于让与担保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完整的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4.
谢旭东  闫琨然 《经济论坛》2006,(20):129-130,80
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移转担保物的权利来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在实务上,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具有让与担保特征或类似让与担保的所有权移转型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5.
让与担保的学说及实践在当代国际社会得到广泛采认.在我国,近年来以房地产按揭为代表的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仍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本文对在我国创建让与担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并对其主要制度的构建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6.
自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融资融券的推出让投资者充满期待。终于,在美国金融危机、国内救市、金融改革等背景下,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试点名单和范围适时公布?《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其与上位法之间必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吕亚丽 《时代经贸》2009,(11):204-204,20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8.
王世袭 《经济研究导刊》2007,2(8):122-123,193
独立担保是指相对传统担保形式的称谓.其具有分离性和无条件性的特征,国内外商事实践对独立担保都有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但书"的规定似为独立担保正名,但是由于对其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不同处理.加入WTO后的社会现状要求中国明确独立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9.
刘亚昌 《经济论坛》2006,(11):133-134
一、世界上主要先进国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立法态度及其述评 肯定说以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须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让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合意即可。”《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概括分为“为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该规则的体系化、类型化。但由于我国立法对该规则未作细化规定,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具争议。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必须要明确夫妻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界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分析、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不足,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填补立法空白,对司法实践亦有助益。  相似文献   

11.
在传统民法中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处理抵押物转让的问题是基本模式,但也有赋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以物上代位性的解决方法。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上,我国立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到《担保法解释》,再到《物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绝对自由又回到宽松限制的一波三折的演变过程。基于解释论的立场进行考察,在作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中心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规定中,并没与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也没有赋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以物上代位性,受让人也不享有涤除权。司法实践中严格《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相似文献   

12.
常磊 《经济研究导刊》2012,(34):61-63,77
中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商品房买卖中广泛应用的按揭制度本质上就是让与担保。立法上的缺失给商业银行的按揭业务带来了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等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13.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原则上主合同债权让与都会导致仲裁条款自动让与.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对该问题并未做出必要的规定,在将来的相关立法中,我国应该明确写入如下内容:在主合同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约定,并且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具有人身属性,则该仲裁条款自动随之让与.  相似文献   

14.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应认真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以便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补充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中国相关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物权形式规定。因此,必须透视中国商品房按揭的现状,讨论中国商品房按揭的立法性质,进而提出中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立法构想,寻求按揭制度与中国现行担保法之间的契合。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对于按揭的特殊之处,特别条文规定,从而规制按揭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6.
彭洋 《经济研究导刊》2022,(34):152-15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注重强调男女平等,为了使离婚经济补偿真正发挥作用,立法者重申了立法理念,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做出了修改。该制度修订后更有利于保护处于经济地位弱势一方的利益,保证离婚财产分配的正义,有利于解决《婚姻法》时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低使用率、低实效等问题。但是,民法典并未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条件、举证责任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裁判中未达到统一的标准。为了实现立法的真正目的,还需要将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尺度进一步完善,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并且得到肯定写进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但是法律规定的三个条文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刑事和解的全部程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18.
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如何扩大其抵押标的、增加它的担保能力是当前研究抵押担保问题的关键.来源于大陆法国家的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秩序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协调中将企业财产结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对待,通过采用适当的公示方法,设定一个抵押权来为企业资金融通提供担保,在企业融资方面作用显著,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担保立法和实践来说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对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优缺点的辩证认识来反思我国的企业财产抵押制度并完善之.  相似文献   

19.
夏燕 《江南论坛》2006,(1):38-4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草案》的修改之一为删除了让与担保权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项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去留。曾有过不同意见。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让与担保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务之履行,属于流质契约,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担保物权的概念,在为债权实现提供高强度保护的同时,  相似文献   

20.
起源于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为完善法院附设ADR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以及和解协调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缺陷,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ADR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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