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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间转让定价这种表征合法的方法避税,在实质上违背了正常的独立交易原则,往往会对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关联交易形式与实质是否脱节,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独立交易规则,交易结果是否真实地反映交易实质等重要内容均需要依据一定的举证规则,提取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转让定价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涉税务机关调整转让定价的合法性以及在事实无法查明时纳税义务能否增加的问题,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德国税务诉讼采用规范说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在税法和财政法院实务中并不拘泥于此,而是按个案以及税法规定的目的,基于与课税要件事实证据的距离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予以修正,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分配比较合理,这对完善我国的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要有效进行反避税,必须对避税活动有一个准确而深入的认识。近年来避税活动日趋专业化、复杂化,表现为避税和偷税手段相互交织与使用;境内避税和跨境避税相互交织与促进;跨境避税中顺向避税和逆向避税相互交织;而且在跨境避税中,不同类型外商企业呈现出不同的关联交易定价规律等。提高反避税效率的对策包括: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全面指导反避税实践;提高税务机关有关反避税的信息占有量;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4.
汤洁茵 《涉外税务》2007,224(2):27-30
本文比较了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模式的差别,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提出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转让定价调整的举证责任,并在纳税人未履行相应的资料提供义务时减轻税务机关的证明程度,以解决税务机关所面临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5.
政府反避税调查的合理目标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越来越强,避税行为也越来越理性,因此,反避税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确定反避税调查目标时,不应只注重反避税调查的查补收入最大和纳税人避税行为最少,而应以反避税调查的总收益最大为目标。  相似文献   

6.
合理避税的界限和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昆 《涉外税务》2004,(6):77-77
企业合理避税的界限避税有一个法律界限,有的纳税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避税还有一个道德界限,一方面,因其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故具有非  相似文献   

7.
赵东辉 《涉外税务》2007,226(4):40-4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引起各国的极大关注,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本文认为,我国税务机关应当深入了解国际避税的性质、特点和方式,借鉴国外转让定价调整、反资本弱化避税、避税港对策税制等经验,完善税收立法,提高我国国际反避税能力。  相似文献   

8.
税务机关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事实时,往往会触及民事法律行为,建立在纳税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交易行为与实质课税原则所追求的交易实质将会产生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建伟案中对当事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明确认可税务机关依据交易实质认定应税事实,但也提出了既决力的生效范围以及对民事法律规范保持应有的尊重,强调...  相似文献   

9.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和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10.
资本弱化通常是跨国企业使用的避税手段。近年来,内资企业也开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为对付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某集团公司以层层投资关系的存在为障眼法,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精心演绎施行了一套偷税策略。但最终被税务检查人员识破,查实避税的事实,并追征了该公司的应纳税款。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境外投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也愈趋频繁和复杂。为了适应新形势,有效遏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完善了转让定价、纳税人举证、第三方协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增加了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防范资本弱化、防止避税地避税和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等内容。本文对"特别纳税调整"谈些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2.
《云南金融》2009,(3):5-5
2009年2月9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相似文献   

13.
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显示,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避税的灰色通道在于将法人股以成本价转让给关联自然人后再在二级市场套现.国税总局规定,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部分堵塞了原有的避税漏洞,但无法追溯既往的限售股转让行为,对以限售股申购ETF行为是否纳税也未予以明确,且可能导致税收套利.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对无合理商业目的低价转让法人股权的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达到反避税目的.  相似文献   

14.
前不久,上海袭警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地税部门同样也是一个执法部门,承担着法定职责,执法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每天都可能与纳税人在进行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逃税与反逃税的斗争,因此,发生在公安等执法单位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和自省,必须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15.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带来的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高度融合,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愈趋频繁,反避税与避税的博弈也变得越发激烈。本文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剖析了未来反避税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从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牺牲其部分自由利益以配合税务机关查明真实的课税要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然而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协力时存在裁量权过大、转移举证责任、缺乏约束机制等问题,导致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下降。因此,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下,有必要构建纳税人对于协力义务的拒绝权并对配套的税收征管制度加以完善和明确,以保证纳税人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协力义务。  相似文献   

17.
随着税务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各种形式的税务筹划活动已在各地悄然兴起。但是税务筹划所蕴含的风险却投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由于税务筹划的固有特点——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有的纳税人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良方,但是却忽视了对税务筹划中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最后导致税务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更有甚者,可能使税务筹划变成偷税,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因此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对待税务筹划问题,加强对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又你汪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层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另一层是如果当事人对其主张提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9.
税务行政程序不应建立严格证据排除规则,以侵权或违背程序正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税务行政程序证明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税务行政程序应采用职能分离规则和案卷排他性原则。  相似文献   

20.
税法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税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要想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于不败之地,则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必须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办理税收行政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对税收案件检查后,对纳税人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是建立在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要查清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事实,就必须先调查取证,并根据证据作出符合税收违法案件事实的结论。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先取证然后根据证据确定税收违法事实,最后才能依法处理。在税收案件的调查取证环节发生错误,则必然导致对税收案件事实定性错误,进而导致裁决错误。公民常说“凭什么说我犯法?我犯了那条法?”,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办理税收案件时,必须以事实证据来说明纳税人的行为或事实违反了税法,并定性违反了哪条税法。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突出强调了税务部门办理税收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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