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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互联网技术拓展到金融行业,可以扩大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使得相应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加凸显,加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本文研究认为,我国需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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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融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特点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很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就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研究主要通过现阶段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情况,分析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监管风险,进而达到防范风险的一个对策选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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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学松 《金融经济(湖南)》2014,(9):42-44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形式,是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诸如安全隐患较高、金融立法相对滞后、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障碍因素。为此需要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系统等有效措施来有效破解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障碍以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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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规制缺失带来的潜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突出,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基础上迫切需要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化解的三大突出风险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发达国家在鼓励和开放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和差异化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举措,并从处理好"必须"监管与"必要"监管关系,实施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监管方式,构建登记注册、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监管底线,运用好互联网金融科技属性四个方面,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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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课题组 《河北金融》2017,(3)
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发展存在诸多风险,如法律缺乏风险、资金存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我国的支付监管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此,应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支付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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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持下,一种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现金贷业务迅猛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与个人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存在监管"盲区",导致出现"隐形"高利率和逾期高罚金、信用违约风险高、信息披露不规范、暴力非法催债等问题。本文对国内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重点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发薪日"贷款监管实践基础上,提出加强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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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持下,一种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现金贷业务迅猛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与个人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存在监管"盲区",导致出现"隐形"高利率和逾期高罚金、信用违约风险高、信息披露不规范、暴力非法催债等问题。梳理国内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发展现状,重点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发薪日"贷款监管实践基础上,提出加强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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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等成功范例,探讨推进我国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整合有效信用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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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而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开创了我国金融服务新局面。蓬勃发展的家庭农场,为我国沉闷农村经济语境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传统金融模式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制约着其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与家庭农场融资的特征表明两者对接耦合性强且协同优势明显。但家庭农场互联网金融用户习惯尚未养成、客户信用体系难建立、行业监管体制滞后等因素制约着两者对接,因而需要培养用户习惯、建立客户信用体系、健全监管体制为其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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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因其具有参与广泛、成本低廉、支付便捷、信息对称等优势而获得快速发展。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种风险隐患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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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了长足地发展,应用领域国际认可,业内经营逐步规范,"互联网金融+高科技"成为新亮点,催生新业态。与此同时,行业洗牌持续加剧,众多互联网金融业态基于金融调控的监管套利,弱化金融政策在产业调整中所发挥的作用;无视信贷风险控制相关要求,将风险控制从技术手段换成非法手段,降低了金融诚信体系有效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不受信息发布真实性制约,将长期经营转为短期圈钱,其不当行为透支了其他正常经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信誉。因此,本文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信息收集平台和监测指标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沙箱"方式辅助监管,依靠技术手段落实监管要求,进一步发挥好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以及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整合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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