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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基于“宝硕”、“沧化”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圣。宝硕股份、沧州化二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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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1997年7月30日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这是企业破产制度形成和发展促使破产会计系统化与规范化的结果。破产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它所运用的核算方法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基本相同,但由于破产会计服务于企业的破产终止阶段,因此,它又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许多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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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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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责任,也称破产法律责任,是破产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破产过程中不履行《破产法》上的义务或者违反了《破产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利后果,从法理上来说,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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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权利主体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制度安排.但新《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也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加大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管理人和重整企业的监管将成为债权银行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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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取代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老破产法)成为中国境内所有企业法人破产共同遵循的重要法典。从老破产法的6章43条扩充到现今的12章136条,新法内涵的市场化取向、理性化回归和操作性条款都是多年修炼而来的精髓所在。本文将基于财务视角从十个方面进行初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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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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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5(4)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原破产立法对和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功能、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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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8):125-125
一、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破产法则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机制或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29条建议,其中一条建议新破产法一开始就应覆盖自然人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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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各国和各地区的称谓不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而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和各地区破产法的通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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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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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的九大突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原法)1986年出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方面,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完善。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法具有以下突破:突破一:适用范围扩大原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86年至今的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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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龙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4):52-53
假破产,是企业逃废债务的“常规武器”。据初步统计,从1986年试行《企业破产法》以来,全国共审结破产案件近万件,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占用大量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特别是蓄谋已久的“假破产”企业中的债权人权益被恶意侵犯,已成为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毒瘤”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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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重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便成为会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而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的准确界定,无疑对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目前有关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与持续经营相比,虽然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的内涵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引起会计主体假设的变更,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仍然是破产清算企业。这为解决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与持续经营会计理论体系的衔接难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