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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第15条规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的效力,该法所采纳的区分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区分主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效力的分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厘清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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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家国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1,(1):42-45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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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登记的立法例,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其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就性质而言应当属于私法,以维护私权为根本目的。其具体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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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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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其价值表现于:一是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二是促进流通,实现物尽其用;三是有助于原权利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对物的无权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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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其价值表现于:一是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二是促进流通,实现物尽其用;三是有助于原权利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对物的无权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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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有关不动产的交易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也凸显出它的不足与缺陷,因为我国的不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登记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只转移占有并没有登记或者说没有来得及登记,这就出现了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冲突,巩笔者仅就不动产转移占有的效力试做分析,以期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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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应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行为为基础行为,只有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问题才有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问题。据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正是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是当事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为内容,以发生债法上的给付义务为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债权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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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强制登记的策略下,债权人在登记完成之前要承担目的落空的风险,为了减弱这种风险,也为了推进物权程序顺利展开,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现行《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该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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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以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做出明文规定,致使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物权法》的颁布,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在学者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被写入了中国法律。它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效用等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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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我国<物权法>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预告登记制度尚属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且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故在具体适用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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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审计准则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不动产作为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何办理不动产财产权转移手续成为问题。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以不动产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依据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出资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以保全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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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阿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5):37-40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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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新型投行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发生因信贷资产转让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转让的案例.商业银行在业务实际中经常遇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三个问题:一是不动产担保物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一定要进行担保物权登记;二是抵押物被消灭,在该抵押物上原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三是抵押物被依法处分或者存在司法争议,其上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转让该抵押权.这些问题既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针对目前理论界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