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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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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行为。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物权的丧失,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补偿未完成,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征收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因国家征收而丧失物权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都应该是可得到补偿的主体。征收补偿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计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和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此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款。  相似文献   

2.
士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也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明确保护。既然私有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涉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出现了一些争论。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有人主张,拆迁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因此,在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  相似文献   

3.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也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予以明确保护。那么在涉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出现了一些争论。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完全补偿可以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旧城改造中的帕累托最优、确保财产权得到平等的保护、降低征收过程的交易成本。以完全补偿为原则,将征收所涉及的房屋价值以征收前后为时点进行梳理,其应然价值包括被征收前的客观价值、征收前的主观价值、征收带来的价值影响和被征收者交易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只对房屋客观价值和部分交易成本进行补偿,并未将被征收者的主观价值和征收导致的增值予以补偿,也未对征收导致的权利丧失进行补偿。我国相关制度实践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权能完善、特别牺牲基金设立、估价办法的改进和征收中的协商机制建立等方面逐渐向完全补偿目标迈进。  相似文献   

5.
随着土地出让金步步攀高,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污染高、能耗高、纳税低的企业通过旧厂房改造征收淘汰出局。这样就难以回避旧厂房征收补偿的内容和原则,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本文围绕该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地方政府破解旧厂房改造征收补偿难题有所裨益。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条例》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通过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予以补偿。可见,对于企业旧厂房的征收补偿,同样应该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6.
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之母。但现阶段在土地征收补偿上存在较大的混乱现象。这就使得滥用土地征收权、土地权利人的权益被侵害成了频发事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明确化,并参照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7.
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8.
一、房屋拆迁中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1.房屋拆迁过程中城市国有土地权利的征收与补偿 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实行以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为特点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遵循渐近式改革路径,城市用地并行着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出让、转让、入股等)和无偿取得(划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过程。在对国有土地权利补偿时,如何在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中确定平衡点,既与现有制度安排保持一致,又能够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的棚户区改造中,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与土地出让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被征收合法房屋未被拆除,不能办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拆除后首先需要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国土资源部门方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依法消灭的途径包括:其一,自然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的棚户区改造中,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与土地出让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被征收合法房屋未被拆除,不能办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拆除后首先需要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国土资源部门方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依法消灭的途径包括:其一,自然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限制了非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征收的行为。城市土地收储逐步呈现出市场回购的特征,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增值分享和博弈的过程日趋显著。土地收储利益分配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和存量土地盘活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全面梳理了目前我国土地收储实践中各城市颁布的各种利益分配政策,总结了政策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各城市土地收储与回购实践以及国家土地收储利益分配的顶层设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权能,房屋拆迁时不宜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进行一体化补偿.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相互分离的现行制度安排下,房屋拆迁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对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人和合法房屋所有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显化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将是减少城市建设拆迁纠纷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企业经济》2014,(12):119-122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又不可或缺地需要土地资源,城市土地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补偿是否合理,征收补偿金额能否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是否公正、公平,是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利用供给需求理论,对房屋征收价值补偿进行研究究,对住宅类房屋的价格补偿进行了修正,并确定了工业类房屋土地价格的计算方法,使征收补偿趋向合理。  相似文献   

14.
政策     
《东南置业》2011,(6):14-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仨办法发布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迂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陂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相似文献   

15.
龚靖 《上海房地》2015,(1):28-30
2011年1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这是继《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又一次比较重大的改革。《条例》明确对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政府完成,并且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这一改变,一方面引发了与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影响到土地供应的来源,进而影响到城市建设的速度与方式。一、土地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供地程序(一)基本建设程序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用地程序,我们通常称为基  相似文献   

16.
河南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和谐土地利益机制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同民 《企业活力》2010,(10):62-67
当前,由于农村土地的和谐土地利益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农民的合法地权和各级政府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积极性。本文拟从完善土地征收和征用法规、规范政府农地征收和征用权、培育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完善农地补偿制度、健全农地征收和征用程序、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构建和谐土地利益机制进行研究,以期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地权及其相关利益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进行了学理基础和立法依据等方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权利和补偿具体操作标准进行了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8.
王奇 《活力》2010,(8):206-206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杨廷贵 《房地产评估》2007,(6):31-31,41
按照我国目前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地税种有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交易营业税、土地使用权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税种有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是,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征收了土地使用权交易营业税、土地契税。笔者认为,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其中,一级土地市场交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土地使用权交易营业税、契税纳税主体不应是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研究,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认为在使用传统的补偿模式之外,还可以考虑分期货币补偿与技能补偿模式等多种补偿模式,同时确立参与型土地征收程序等方案,以期为与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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