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6月30日16月1日和6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上调成品油价格,实属罕见。6月1日的调整还情有可原,由于5月份国紧原油价格涨幅较大,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原油期货价格的当月涨幅为25%。但6月份以来,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原油期货价格一直在66美元到73美元的区间内盘整,而且中国各地加油站还在琢磨如何降价促销,在这时突然上调成品油价格就显得出入意料,甚至给人迫不及待之感。 相似文献
2.
3.
价格监测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是针对我国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场变化更为复杂的新情况而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改进价格监管、加强价格服务职能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4.
价格鉴证业在我国始于1997年,它是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产,货物与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和价格认证等活动的总称。价格鉴定主要包括价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相似文献
5.
6.
谈市场价格调控体系的构建李东方通过14年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逐步放开了大部分商品价格,让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回归市场,由市场形成,但放开价格并不是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全部内涵,并不意味着我国价格改革任务的完成。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农村全然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如天堂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出现在农村的频率大大高于城市,有些制假贩假的行为甚至直接针对农村市场,这给广大农村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弱化了农村市场。农村为何会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天堂? 相似文献
8.
9.
一、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谈起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震动了全国,由此也引起人们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重新关注。本次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注意到一个新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对农村消费群体的危害十分严重。事实上,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农村市场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这些假冒伪劣商品中相当一部分就是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甚至是人命关天的药品。而农民则开始成为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基本消费者和主要的受害者. 相似文献
10.
11.
当前的欧债危机对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是深层次的,详细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是相关工作当中的重点以及难点所在。文章将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详细的分析了欧债危机对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实际影响,并且结合当前的主要状况,提出了应对的措施方案,力求更好的解决当前的问题,推动工作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13.
姜榕兴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1):48-51
新时期,价格管理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在:价格改革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价格工作是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价格监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价格管理包括构建价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与收费、成本监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等内容。本文以福建为例,对价格管理在推动福建经济发展上的思路与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商品价格趋同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和Betrand模型对现时国内某些行业的同类商品价格趋同现象作了简要分析,认为这一现象部分是由于价格同盟的可维持性,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间经过长期的价格竞争使价格已基本接近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由于边际成本趋同,从而价格也趋同。这一竞争结果导致这一行业的微利经营,促使生产同质商品的企业由单纯的价格竞争走向多元化竞争。 相似文献
15.
16.
1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不断地发生变化。一方面,我国经济已经深入融合到全球经济之中,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联通联动,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繁杂交织,对调控监管效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已进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要求价格工作必须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新的更大的作为。为适应这种变化,近年来,天津市物价部门以推进价格工作创新为主线,在不断提高把握大局能力、处置复杂问题能力、规范市场秩序能力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相似文献
18.
论技术商品的价值决定和价格形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来临,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本文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探索了技术商品使用价值的特点、价值决定、价格形成及技术商品资本化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9.
“明码实价,童叟无欺”这是我国自然经济时代一直流传至今的一种商业信誉。明码标价不仅是我国价格管理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贸易流通中广泛采用的一项通用的价格管理惯例。我国经济运行当中推行的明码标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不确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并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是《价格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 相似文献
20.
2008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解除了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尚未宣布取消对于液化石油气的临时价格干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