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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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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月金融     
《金融与市场》2013,(9):80-80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日前,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以及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似文献   

2.
《甘肃金融》2013,(8):7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布在不同政府部门,随着近年来金融行业交叉融合和跨市场金融创新增多,对加强监管合作的要求提高。以往,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没有形成机制,此次建立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将会使沟通协调常态化和机制化。  相似文献   

3.
《时代金融》2013,(25):59
据中国政府网8月20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  相似文献   

4.
资讯     
《金融博览》2013,(9):4-5
01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相似文献   

5.
《中国金融家》2013,(9):13-13
国务院日前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6.
动向     
《中国货币市场》2013,(9):73-73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日前,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7.
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提了好久的“金融新政”,落实好这个新政策需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积极探索一些有创新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协调措施,从而将各监管机构整合成一个“整体协调、分工专业、高效履职、推动经济”的金融监管统一体.本文结合基层实际,从解决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手,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8.
资讯     
《金融博览》2013,(17):4-5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相似文献   

9.
杨涛 《金融博览》2013,(18):18-19
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引起各界关注。 金融监管协调深意探析 我们看到,自2000年以来,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讨论在国内一直不绝于耳,2003年“三会”之间的协调尝试,以及2008年央行“三定方案”里对协渊机制的强渊,都没有从根本上促使这一机制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10.
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分业监管的分离,监管缺位与各监管主体监管行为撞车以及传统监管方式与互联网等新兴金融业务对接不畅等问题,严重困扰和降低了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和效率.确保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有待于从组织队伍建设、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强化.从历史和现实角度考虑,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解决上述困局的有效举措.但是,受行政权力制约、经济手段、监管能力和监管信息掌控等因素影响,人民银行担当此任尚有力不从心之嫌.因此,推进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必须强化人民银行监管建设,如国家授权、推动,赋予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名正言顺的权威与角色;强化央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牵头金融监管的业务能力与协调能力;建立有利于理顺各监管主体关系的人行统领金融监管分工组织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在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模式下的特殊协调作用;充分利用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的外延因素.  相似文献   

11.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促进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业稳健发展。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由于制度等方面的缺陷,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等几点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刘博 《中国金融》2022,(2):32-34
<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过多年改革演进,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无到有,不断探索形成,成为加强金融监管协作的基础性制度。202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的统筹指挥下,落实金融委办公室的具体要求,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央行职能调整后,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揭示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互助效应,提出为加强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双边或多边的磋商制度,紧急救助制度,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制度,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金融基本法规之间的协调制度以及人才流动机制.  相似文献   

14.
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必要性,梳理和总结协调合作取得的成效后发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中主要存在牵头人地位不明确、协调机制对监管机构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机制、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等问题。建议明确央行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积极培养综合型监管人才;强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注重服务金融市场、监管对象和投资者。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而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金融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监管要求,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针对金融监管出现的真空区域、金融全球化、存款保险制度、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对金融制度的创新从完善法律法规、协调各界监管、使用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手段、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新的金融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调控、效率起着制衡作用。这种制度是我国宏观金融政策需求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要求合理作用的结果。从实质上来讲,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我国金融业为应对混业经营和跨行业金融产品不断出现的发展趋势而设立的一个过渡性的管理制度,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制度构建。因此,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须加快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模式设计、金融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风险监测系统的金融安全指数的测算等方面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钢 《海南金融》2005,(6):25-28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各监管机构有必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合作协调机制。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制度化运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8.
金融监管的制度差异、监管竞争、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协调机制失衡,进而产生金融监管套利行为。金融监管套利容易引发金融系统的负外部性,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加直至爆发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套利的盛行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推动了金融监管国内协调统一和国际合作的发展。本文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角度,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和供需均衡分析为框架,运用净制度负担的一价定律模型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博弈模型,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不同状态下的监管套利问题。文章还提出了构建具有层次性、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各国协作并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拓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参与主体范围和市场领域,通过国际合作监管来缓解监管竞争,减少和消除监管套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正>一、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1.政策法律规定层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尚无法律规范,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虽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有所规定,但各相关部门均未出台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详细法律文件,"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没有开展,金融监管协调仅限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定期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停留在政策层面,不是法定机制,内容也以务虚为主。2.具体业务协调层面。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该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发挥监管协调  相似文献   

20.
金融创新不断推动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需要与金融市场发展同步,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是必然之路。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处在尚未成熟阶段,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国需要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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