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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等社会腐败现象近年来层出不穷,这不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其他社会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世界各国都采取措施制订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加以禁止。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政府未来几年重点进行的一项工作,因此,明确商业贿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深入剖析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是治理商业贿赂取得实效的前提和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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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现象都存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施行后不久,迎来了“两会”的胜利召开,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彻底整治工程建设、医药、金融等六大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政府采购涉及了国家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政府采购被列入反商业贿赂治理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我们在新时期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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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清除商业贿赂.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到公共权力的源头.从规范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做起,惟有如此,才可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以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也唯有如此,才能根除这个危害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毒瘤。[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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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协刚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7,(12):10-11
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普遍存在,某些环节还表现的相当突出。它不但严重干扰了建设市场秩序,也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国家的投资安全构成了威胁。对此,必须客观面对,追根求因,建规立制,逐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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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治理商业贿赂。最近,28个部委将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特别是一些企业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面临市场巨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因而使其步入商业贿赂的怪圈中而不能自拔。商业贿赂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十分巨大。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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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的分析界定,认为我国没有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统一的定义,目前使用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也十分模糊,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法困难。在此,作者提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建议:第一,定义商业贿赂应该包括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第二,对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可以规定在一条法律规范里;第三,对于商业贿赂的责任承担,笔者也倾向于处以较重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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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也是时下保证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克服的最大障碍。反腐实践证明,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应将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上,从源头上防治,而国家审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锐利武器,应该在治理商业贿赂,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本文正是针对反商业贿赂的预防体系构建,融合审计学和管理学知识从审计制度、审计技术等角度对商业贿赂治理进行研究,并从政府审计的角度提出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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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几乎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公开秘密。此类合同是商业贿赂发生率最高的案件,严重践踏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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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作为生产力要素组成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作为代表国家具体管理重要资源、参与实施宏观控制决策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视点、舆论监督的焦点、各种利益与矛盾交织的难点和易于产生各种腐败行为的重点.所以治理商业贿赂刻不容缓,必须制定相应的思路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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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多年来,受我国强有力的生产要素优势、外资政策优势以及市场潜力优势的吸引,外商在华投资的发展持续而迅猛。但随着外资规模的扩大、领域的拓宽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早期被忽略了的国内商业贿赂问题开始凸显,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招商引资领域表露了出来。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商业贿赂对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有效打击国内商业贿赂,创造廉洁的市场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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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产生的原因包括:医疗服务行业的垄断经营、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以及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针对上述原因应采取的对策有:对公立医院实施产权分流的改革措施以建立公正有效的医疗市场竞争格局;彻底将“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转变为知识经济时代下以医院的无形资产经营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和统一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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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多样化的,会计人员本人、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的派出机构都是商业贿赂中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并且在确定上述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时应该适用客观的归责原则。为了更好地遏制商业贿赂,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信用公开制度,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承担,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