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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此,主流观点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应以通知作为履行行为,需经通知始发生债权转移。然而,这种主张恐怕是对债权及债权让与之本质的误解。债权系以达致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为宗旨的权利母体,请求权能并非其核心权能;债权让与,乃是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关于给付利益归属的安排。在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结构中,并无通知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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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丽英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1):63-64,66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中一项重要制度 ,其主体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 ,但破产抵销须双方互为债权债务。破产抵销权的成立条件既要体现实体特征 ,还要体现程序特征。对破产抵销权应加以严格限制 ,以充分平衡个别利益和团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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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12)
<正> 编辑同志:去年我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今年5月。在此期间,李某从我处进货价值2万元,未如期归还。今年3月李某通知我,他已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王某。后王某即向我催债;我提出,在我还钱的同时,应将李某欠我的2万元货款予以扣除。王某以李某转让的是5万元为由不愿扣减。王某扬言,若再不给钱,他就到法院告我。请问,我是否有权在向王某还钱的同时将李某欠我的货款扣除?读者蓝玉蓝玉同志:对于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是否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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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由于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及司法实践中把握不一,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粗浅探索,为促进债权转让制度更妥当地发挥其价值尽言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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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旨在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担保,保障合法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具体何时才能行使代位权?该如何行使呢?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代位权就不会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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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决定着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以及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涉及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自身经济利益。我国的保证期间实际上肩负着两个任务,它既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债务届期后,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向债务人主张,不按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在对债务人执行完毕后而未完全受偿时,债权人还要在保证期间内再对保证人主张,不按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同样免责。在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之后,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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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具有债权让与性,在金融服务中广为应用。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缓慢,加快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关键是要健全债权让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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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权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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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方式之一,理论和实务上对撤销之诉的原告、被告、客体、范围、消灭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标准是确定债权是否适合于保全。提起撤销之诉时,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只能列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只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因抛弃、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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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7)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对外借款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一直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近日公布的《破产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笔者认为,债务人通过新型债权融资模式,如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招募共益债权投资人获得融资所形成的债务应构成对《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借款"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形。同时,债务人在进行融资时,应注意风险防控,通过准确预估融资金额、严格控制资金用途等方式实现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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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过程中,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王清辉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对高科奶业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函件》。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本刊原函照登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贵所根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债务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太")、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太"),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应依法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对债权表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根据目前债权申报记录,株洲高科奶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务人认为,高科奶业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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