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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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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在中国率先兴起的劳务派遣机制,近几年劳务派遣业务的持续发展已经为个劳务派遣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深圳劳务派遣市场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劳务派遣企业在近年的发展中日益雄大起来,许多小微劳务派遣公司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快速兴起。本文以深圳某小微型的劳务派公司的营销战略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该公司在劳务派遣方面的营销策略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创新公司劳务派遣管理模式、完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公司劳务派遣文化等三个方面对该劳务派遣企业营销策略的改进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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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务派遣用工是事业单位缓解人手不足压力、降低劳动用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涉及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三方,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劳动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劳动派遣用工制度。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度的约束力,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让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开展,让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真正实现三方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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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评析案件审理中,仲裁委在是否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方某主动提出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方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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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了劳务派遣基础上,以劳务派遣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社会保险责任问题为主,运用法学理论并且结合现实情况,着重分析了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二者相互推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如何保障权利.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三方权力义务如何协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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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务派遣市场放开,更多劳务派遣公司相互竞争,对客户的报价日益降低,同时给派遣员工的薪酬也日益降低,这实质上侵犯了派遣员工的权益,但也是身为弱势方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市场博弈中必然形成的结果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劳务派遣关系做出的调整引人关注,即"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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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分析了劳务派遣的概念与背景,劳务派遣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经过分析中总结出了劳务派遣的优缺点,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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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为惠民县某劳务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合作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输出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农民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也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5月份,电子公司向劳务合作公司提出,要求周某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电子公司工作,劳务合作公司同意了电子公司的要求,并于5月19日与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合同约定,周某系劳务合作公司员工,派遣到电子公司工作,与劳务合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合作公司与电子公司系劳务合作关系,电子公司不承担周某的社会保险等义务。同时约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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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
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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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各种新的灵活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派遣机构(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第三方),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因受用工总量控制和编制员额的限制,这种用工形式目前已被我市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和推广.但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普遍化和用工结构比例的大幅上升,这种用工方式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民主权利的履行,降低了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进而影响到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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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10年11月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被派到一家旅行公司工作。2014年10月,因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我被退回了公司。之后,公司一直未给我安排工作,也未支付我工资。2014年12月,派遣公司要将我派到另外一个单位,但是工资比之前的低近千元,我没有同意,公司于是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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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也日趋普遍,其不仅能够减少企业成本,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经营效率,甚至能够加速完善企业管理模式。A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已然是人力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在A公司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作用完全释放出来,以及怎样构建完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体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A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入手,剖析了A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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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明确劳务派遗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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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7,(20)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地存在,而且发展极为迅猛,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务用工需求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劳动法》没能很好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那么,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作了哪些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呢?本期我们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阎付克律师给大家就如何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处理三方关系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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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地存在,而且发展极为迅猛,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务用工需求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劳动法》没能很好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那么,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作了哪些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呢?本期我们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阎付克律师给大家就如何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处理三方关系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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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2007,(20)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地存在,而且发展极为迅猛,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务用工需求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劳动法》没能很好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那么,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作了哪些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呢?本期我们邀请了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阎付克律师给大家就如何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处理三方关系的争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