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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对所有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尽管该办法具有降低企业成本、缓解退税指标压力、有效打击骗税等好处,但是由于程序繁琐、政策不明朗,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本文以退税制度遵循国际惯例的长远发展方向为出发点,从政策构建、管理优化等角度对“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改革取向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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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差距,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将会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而且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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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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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征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征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照常征税,不实行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对出口产品在以前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转入出口产品的成本;出口退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对出口产品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问题做些探讨。所谓“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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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免、抵、退”税办法涉及面广、计算较为复杂,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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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背景
“免、抵、调库”政策的出台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实行密切相关。我国自1997年开始在生产企业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替代了在此之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法。“免、抵、退”方法中“免、抵”的增值税是原来“先征后退”方法下“先征”部分的增值税。按照财税体制,“先征”上来的增值税的25%归地方;地方还可根据这25%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如果两税(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地方政府可按1:0.3得到返还。由“先征后退”改为实行“免、抵、退”后,地方应得的25%的增值税收入没有了,地方附加相应减少,地方税收增量返还也随之减少。如果不做相应的补偿,势必影响地方推行“免、抵、退”方法的积极性。“免、抵、调库”政策就是在准确核算地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增该部分收入。“免、抵、调库”的目的在于准确、规范地统计因免、抵减少的收入,避免该办法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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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已两年多了,但有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仍不能很好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免、抵、退”工作的进行。笔者现将“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简介如下并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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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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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希腊、土耳其出口退税体制及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希腊两国均属欧盟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基本相同,主要实行“免、抵、退”税方式,也有“先征后退”税方式和“免税”收购管理方式。土耳其为争取加入欧盟,正按照欧盟的模式改革其政治和经济制度,其出口退税制度与欧盟国家基本相仿。建议我国坚持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制度;加快金关、金税、金卡以及金财工程和互联网建设进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出口产品的零税率政策;加快退税进度;发挥中介机构在出口退税中的作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免、抵”税额不再列入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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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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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原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给许多出口生产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和便利。对照原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新的“免抵退”政策具有以下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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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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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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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与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方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之处。其主要区别之处在于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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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指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企业一个公历年度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今年以来,按照总局安排,我们对敛上出口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这次年度清算,不仅检验了我省各出口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日常申报退税的情况,达到了依法治税、依法退税的目的;而且,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措施也进行了一次全面检验。同时,这次清算,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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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 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