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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假买假打假者应不应该受《消法》保护这样一个老话题一再引起公众的关注,各种派别观点针锋相对。笔者认为其中所发议论感性成分居多,讨论的话题过多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他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上,而对于《消法》第49条适用要件缺乏必要的分析。为了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真正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有从理论上再加探讨的必要。一这里所谓“知假买假者”是指购买假货,企图利用《消法》第49条获得赔偿的购买者。《消法》第49条规定的核心在于“欺诈行为”,知假买假者能否根据该条获得双倍赔偿关键也在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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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近年来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中第3条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维权的解释,更是将知假买假的适用争论推向高潮.本文综合学界关于知假买假的观点,分析得出知假买假不适用 《消法》 不因获保护的理论依据,并提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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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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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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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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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知假买假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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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宝龙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3):28-29
综观社会上存在的知假买假,包括下列一些人:第一类知假买假是一些专门经销假货的经营;第二类知假买假属于“精明”的消费。专门经销假货的知假买假经营,他们进货时会严格掌握,对假货的制假工艺要求高,要求假货质量好、要逼真。而知假买假的消费,他们去购买足以乱真的中意的假货,不仅心安理得且多少有些自鸣得意,以低价买来假名牌,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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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2017,(4)
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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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王海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迎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4(4):40-42
近几年来,"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买假者给予加倍赔偿与立法宗旨违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本文还指出了买假索赔行为的社会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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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利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9-39
在如何看待知假买假问题的讨论中,关键还是要明确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如果说既不是消费行为,又不是消费者,那么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适用该法中的惩罚性规定。那么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含义呢?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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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认为是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力量等不及经营者是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符启林教授指出消费者的弱势所在:1、市场信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即在"信息偏存"造成了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依赖;2、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生产、经营者;3、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不同;4、消费者与经营者实现价值的时间不同.有些学者提出消费者占有的资源不及经营者,消费者地位的不可互换性也是消费者弱势的原因.基于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知假买假者的弱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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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消费者,一边是企业,这对于政策的制定者们来说,是个艰难的选择,其结果往往:一靠民间组织,二靠折衷办法。消费维权,是中国消费者最不愿意面对而又常常不得不面对的事情。从最初的被动维权,到逐渐的主动维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消费者走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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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6):48-52
臧家平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被称作"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2002年,一种名为"藏汴宝"的药进入臧家平视野。臧称,这一年初,他购买了青海省海南藏药厂2001年12月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随后,他看到《青海日报》一篇报道,称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在2001年5月29日已被吉林通化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当年6月20日就办理了注销手续。而臧家平发现,青岛的一些药房卖的"藏汴宝",生产厂家都是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生产日期都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之间。臧家平认为该产品可能是假药,便在去年"3·15"前夕向青岛市药品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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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维权行为终于有法律撑腰了。1月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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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初步奠定,后来《德国民法典》加以完善。契约自由与自由竞争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受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一种消费者自身的义务,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如果契约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得不到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在极大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有时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等造成极大威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垄断的形成,企业集团的出现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在所难免。在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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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学界、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民众各有看法,近期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又把这个问题的热议推向了高潮.回顾 《消保法》 最早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对不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也是对全体经营主体的教育和警告,更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考虑当下的现实以及知假买假维权带来的相当影响,对知假买假者可分为两类做不同情况处理:对独立知假买假打假人个体予以惩罚性赔偿救济,打假公司专职人员打假则不予支持,同时可采取一些维权奖励措施,淡化个体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当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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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手机短信服务市场在我国迅猛发展。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位及各方利益关系的混乱,使得这一新兴市场问题丛生,消费者深受其害。文章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阐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有关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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