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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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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5-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05年度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满足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3.
《中国外汇管理》2005,(6):70-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山东、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管理口径,进一步加强中资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现将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管理》2005,(4):30-31
2004年外债指标管理虽然经历了一段颇为不易的政策解释过程,但监管机构的决心和目前市场环境下指标管理的必要性.使得外资银行对该政策经历了由不理解到理解,从不支持到主动配合的过程。2005年短债指标的核定方案切实考虑了外资行的合理需要.在一系列充满诚意的沟通之后.《通知》既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又满足了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需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债规模。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I0005-I00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缝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短期外债管理及《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  相似文献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发挥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融资,现就2009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下同)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外汇局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同时要求加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在2010年度核定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相似文献   

9.
2007年3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进行分期调减。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被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上述"短期外债指标"主要包括:一是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二是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外汇》2006,(10):I0009-I00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管理部,深圳、大连、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规范境内韩元兑换,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的规定,现就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韩元挂牌兑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04-i00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外汇》2007,(12):18
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07.1)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1)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07年度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2007.3)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07年全国外汇检查工作会议暨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检查工作会议(2007.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07…  相似文献   

15.
政策要点: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全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编按]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外汇》2007,(9):I0012-I00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相似文献   

17.
一贯强调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问题上秉承其一贯作风,继7月2日和5日,外汇局先后在京津两地邀请当地外资银行进行座谈之后,8月27日上午,在北京华融宾馆二层的会议室.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再次邀请各地外资银行代表汇聚一堂,听取外资银行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出台后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中国外汇》2006,(6):I0012-I00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4月13日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对个人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配合此项工作,从2006年5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将升级到2.0版本。现就此次系统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农村金融研究》2004,(7):54-55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26日实施。《办法》扩大了境内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外资银行向境  相似文献   

20.
蔡思隽 《中国外汇》2007,(10):38-38
今年3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调整的通知,要求中外资银行截至2008年3月31日按照进度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60%以内。新政推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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