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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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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  相似文献   

2.
《安徽农村金融》2006,(9):24-24
问题142:数据集中以后。各项存款在系统中如何进行利息计提、如何计息?问题143:有部分网点反映对公贷款有表外应收息,还款账户有余额,但未自动还息(贷款帐户设置为自动扣收)。是何原因?问题144:柜员在为卡(单位卡)、折合一户,做“1046转帐取款”时,系统显示:错误[5457]核算属性定义表中无此记录,无法取款。;问题145:前台柜员于2006年4月办理一笔个人质押贷款还款。该笔贷款已逾期。柜员按照“7304”交易利息试算出的利息收回利息和本金,但2006年6月21日发现该贷款显示有表外应收利息3、95元,再做还款时提示帐户余额不足。请问应如何收回该利息?[编按]  相似文献   

3.
商业银行应收利息,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金额、利率、限期计算出的,应由贷款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在尚未收回之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该"应收利息"是否进入商业银行的当期损益,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当期财务成果.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贷款利息不论是否当期收回,都要作为当期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即有大量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商业银行的损益.由于企业普遍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较差,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应收未收利息逐年增加,目前已形成巨大的金额.  相似文献   

4.
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普遍低下,信贷资金不足,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亏损加重,应收利息逐年上升。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摆在各地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一、应收利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并在尚未收回之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该“应收利息”是否进入当期损益,将直接影响信用社的当期财务成果。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贷款利息不论是否当期收回,都要作当期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没有收回的应收利息(包括正常贷款、逾期…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0,(12):112-112
<正>2010年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  相似文献   

6.
贷款利息是银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 ,部分基层行对清收贷款应收利息下了一番苦功 ,采取了相应的收息措施 ,但收效甚微。大量贷款应收利息不能及时收回 ,严重影响了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和可持续性发展。农行基层机构如何清收贷款利息 ,已成为当前迫待解决的难题。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 ,试就贷款利息清收难的原因及对策作简要探讨。一、原因分析造成当前贷款应收利息清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 ,既有银行内部原因 ,又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一 )外部原因1、企业资金周转不畅 ,效益低下。由于受宏观政…  相似文献   

7.
一、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笔贷款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二、问: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数?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应分配。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发布以来,围绕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纯贴现债券)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问题的研讨建议不时出现于核心刊物中,主要问题集中在未在发行日购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时,每期期末计提的应计到期支付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是否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相似文献   

9.
金融行业的税收,是地方的重点税源。金融行业具有自身的特点,无论是业务种类、经营管理,还是会计核算,都明显地区别于其它行业。因此,在征收营业税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一、偷梁换柱逃避纳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逾期贷款三年、二年、一年以上的催收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可列入表外“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征收营业税。但一些银行却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把当年已收回的贷款利息,作为逾期催收贷款利息核算,有意逃避纳税。如江油市某银行将1997年收回贷款的利息1.16亿元,列入表外“未收利息”科目,少缴税款579万元。19…  相似文献   

10.
《财会学习》2014,(6):32-32
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该如何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同时该准则还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相似文献   

11.
<正>在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仍是其主导业务,贷款是金融机构获得利润的主要手段,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实现利润的具体体现和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应收利息过多将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应重视并解决应收利息问题。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表外应收利息的核销,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处理,即对于贷款本金符合核销条件的,其表外应收利息比照《管理办法》进行核销。但对贷款本金通过清收或者债务重组后遗留下的表外应收利息(以下简称表外净欠息)如何核销,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一、取得投资时股利或利息的确认 1.取得投资时已宣告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利息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己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待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项目.  相似文献   

14.
胡正东 《新金融》1994,(5):27-28
目前有些银行为了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取,采取贷款利息违约押金的方法以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一、目前贷款利息违约押金的具体做法: 1、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由银行按贷款额的2%及按确定的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计算出的应收利息,一次扣留30%做为违约押金,俟借款方到期一次性足额偿还贷款和利息后,再由银行将违约押金退还给借款方;如借款方到期不能一次足额偿还贷款和利息时,由银行自行转作罚没收入。  相似文献   

15.
新颁布实施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与原财务制度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其一是对各项贷款计算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新制度规定:凡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贷款,按国家规定利率和贷款平均余额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六个月以下的贷款,按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损益。对连续三年不能按期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用按规定提取的坏帐  相似文献   

16.
吴霁  王道英 《金融纵横》2003,(1):56-56,54
(一)按照谨慎原则确认和计量收入。 改变银行现行的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以能否肯定和基本肯定收到现金或现金等物价作为收入确认实现的依据。如银行贷款利息收入逾期未收到的目前做法为三个月内计入表内,三个月后计入表外。而贷款收入一旦逾期未收回,很难再收,因此应进一步考虑按谨慎性原则制定一旦逾期即计入表外,待收回后再转入表内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盈亏是衡量金融业经营效益的一把尺子。只有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地经营,才能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然而目前有一些机构不是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来增加效益,而是根据上级下达的本年度利润考核指标,通过调整应收利息表内、表外(催收)科目余额或应付利息的计提标准,人为确定盈亏情况,使应收、应付利息成为盈亏的调节器。  相似文献   

18.
一、利息收入确认中的问题银行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目前我国银行对利息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说各个债务人都能够如数按期归还本息,那没什么问题,但实际情况是银行并非都能如期收取本息,却要确认应收的利息收入,使银行不得不用信贷资金垫付营业税和所得税,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一)逾期未满半年的贷款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对逾期未满半年的贷款,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并在表内反映,对于超过半年以上的贷款,仍计算应收利…  相似文献   

19.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带息票据,应于期末计提利息收入,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应收票据到期,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未计提的利息);(2)  相似文献   

20.
崔莉 《云南金融》2011,(8X):122-1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核算,实际利率法的核算较为复杂,涉及实际利率的确定、摊余成本的确定、减值对摊余成本的影响,实际利息收入的计算以及减值以后贷款利息的计算等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债券回购、拆借、贷款等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对一般的存款(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本文主要讨论实际利率法在贷款业务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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