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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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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文件23个,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较大调整。本文就主要政策调整进行梳理和归纳,并作简要解析。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重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应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注意报送备案时间,逾期未报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3,(7):7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  相似文献   

3.
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所得税新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仙珠 《税收征纳》2012,(10):44-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现将《办法》应当重点关注的主要内容提示如下: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3,(6):39-39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5.
2012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重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  相似文献   

6.
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之规定,运用具体案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及其财税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2,(18):76-77
<正>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2,(18):74-75
<正>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2,(18)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相似文献   

10.
《财会学习》2013,(4):6
◆政策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纳》2012,(11):43-45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3,(7):40-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  相似文献   

13.
向辉 《财会学习》2015,(13):46-48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2 010年7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为企业的跨区域搬迁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政策支持及操作空间.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3,(9):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相似文献   

15.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等。在企业所得税上,2012年出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此前存在的重大差异在于"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及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税务     
《财会学习》2013,(11):44-45
企业转让厂房是否涉及增值税?企业转让厂房,一些无法搬迁的大型设备也一起转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辽宁省王娟)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  相似文献   

17.
正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政策     
《中国税务》2014,(3):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公告如下: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4,(1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2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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