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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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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不少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加之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源的控管,减少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缴税。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作了扣缴税款的规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缴税款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所谓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持有纳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谓代收代缴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借助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笔者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整理,下列单位和个人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陈进军 《税收征纳》2013,(10):31-32
何为扣缴义务人?我国现行税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哪些税种规定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怎么办?税务机关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税务机关能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笔者依法分别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工会财会》2005,(11):39-39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我国开始为公民建立个人收入档案,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目前,国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由单位为个人申报。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今后要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对两方面申报的内容进行比对和评估、分析,可以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应包含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要对此进行审核,并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  相似文献   

5.
顾文 《税收征纳》2010,(3):40-40,43
一、纳税人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但要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相似文献   

6.
(一)代扣代缴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法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近年来,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一些扣缴义务人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有意隐瞒纳税人的收入,或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想方设法为其分散收入逃避纳税,甚至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相似文献   

7.
代扣代缴工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代扣代缴单位对税务机关返还的扣缴手续费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待进一步规范。(一)国家税务总局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  相似文献   

8.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近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山东推行纳税评估,国税收入增收亿元》  相似文献   

9.
陈陵 《涉外税务》2001,(7):67-67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10.
钱江 《税收征纳》2010,(1):36-36
从2010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将在全市范围内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地税局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办理。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源的控管,减少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缴税.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作了扣缴税款的规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缴税款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诉,一是必须先经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  相似文献   

13.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极易造成违反税法或税务纠纷,应引起各企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五种: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相似文献   

14.
200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称: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就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兑付机构代扣代缴  相似文献   

15.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辅导材料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  相似文献   

16.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05,(12):44-45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收入要按“人头”建档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性,是长期以来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难点。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针对此问题提出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办法要求,今后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及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再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惟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石晓波 《财政监督》2003,(10):50-51
一、对偷税罪的探讨(一)偷税罪的概念依照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依现行97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纳税人因  相似文献   

18.
钟晖 《税收征纳》2006,(1):27-2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从源头控管个人所得税,并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并要求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填写要求,逐个栏目地完整填写每个纳税人(包括没有达到征税标准的个人)的有关情况。《办法》还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此《办法》的出台是从源头上实现对个人收入信息全面、有效的掌控,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的又一新举措。本结合武钢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实际,就武钢全面推广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想法。  相似文献   

19.
《财会学习》2020,(1):I0002-I0002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14,(12):40-40
(201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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