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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涉及的是中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价格公平比较,被认为是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的是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替代国价格"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替代国方法"在中国"入世"15年后的适用必须停止。替代国价格适用与否和市场经济地位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不可混淆。《中国加入议定书》和WTO协定中对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地位没有任何规定或标准,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的仅仅是一些WTO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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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60年代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结束后,美国在反倾销中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计算正常价值时,开始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或成本数据,成为世界上最早采用“替代国”做法的国家。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反倾销中三个层次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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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15年内其他成员方在对方反倾销调查中仍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继续采用“替代国”办法。由于申诉方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或价格水平通常比我国高,中国企业很容易得到倾销或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导致失去出口市场。要摆脱这种不公平待遇,其前提是中国涉案企业必须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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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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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的义务与一般WTO成员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做出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的规定。根据该议定书第18条,即“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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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WTO成员不得对华适用替代国方法,欧盟修订了反倾销法,并引入了“市场扭曲”概念。欧盟的“市场扭曲”规则是否与WTO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需要从立法的合规性与实践运用的合规性两个方面进行法教义学解读和实证分析。通过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的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修正案中“市场扭曲”规则与以往的“替代国”规则并无不同,虽然该规则不具有强制规范效力,但欧盟在适用该规则于具体案件中时可能违反了多项WTO规则,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从事前预防、事中应诉和事后补救多方面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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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年年旷日持久的谈判,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在2001年9月中旬通过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议定书”和“报告书”,终于完成了有关中国加入WTO条件的谈判使命。预计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部长经理事会上将对中国加入WTO作出最后决定。中国“入世”指日可待。在十五年“入世”长征中,关税减让是市场准入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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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尤其是2004年12月10日加入WTO三年过渡期结束之后,中国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将受WTO规则的约束。根据WTO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两书”的规定,同样约束我国产品的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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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6,(6):29-39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目前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价格可比性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次,议定书第15(a)(ii)段是议定书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该条款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取证责任;第三,议定书第15条的存续条款不构成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最后结论是:替代国方法将于而且必须在2016年底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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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修订转型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议案,这是一项针对中国的议案。如果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这一议案,中国对澳大利亚的出口产品将会受到影响。因而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反倾销替代国的规定,逐渐开始产生影响。替代国规定也成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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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清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2):5-23
2001年中国入世后,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加入议定书及"加入WTO法"进行了比较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在2011年的原材料案裁决之后,国内外的研究进入了新阶段,尤其体现为对加入议定书法律地位等根本性问题的反思。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包含了大量特殊义务,中国迄今作为当事方的WTO争端有半数以上与议定书条款有关,因此进一步深化加入议定书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就议定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建议,并就加入议定书的"间接适用论"以及2016年后其他成员是否有权在对华反倾销中继续使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这两个具体问题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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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济导刊》2003,(6)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员,中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包含在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主体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定》”),该协定收录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议定书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是中国与WTO成员在加入谈判中达成的协定,对中国和WTO成员均具有约束力,现已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为便利各项承诺的履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在1999年对《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进行了重译,在2001年对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行了翻译。在重译和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在WTO术语的统一和规范方面以及排版方面都有较大创新,改正了以往术语的不准确之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经过了重新翻译,使总协定的中译文与其他协定达到了语言风格相统一,基本实现了预定的目标。 本刊将分几期对WTO术语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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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所谓超WTO义务("WTOplus"),是指WTO某些成员所承担的高于普通成员所承担的WTO义务。随着中国出版物案、原材料案和稀土案中一再出现的"GATT一般例外条款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可适用性"之争持续升温,超WTO义务问题也日益引发各界瞩目和重视。WTO法律体系怎么会产生超WTO义务条款呢?多数学者都认为,超WTO义务起源于加入议定书和被纳入加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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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WTO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将使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政策“落差”大大缩小。入世后保税区虽可以继续保持其特殊的关税政策,但作为统一适用与实施WTO协议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项下义务的中国关境内的一个“特别经济区域”,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问题。入世后,中国的保税区不但不会消亡,相反,由于与WTO的自由贸易制度接轨,而将变得更加规范,成为“境内关外”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