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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动产物权的特殊性使得其被认为是区别于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但在某些情况下运输中动产物权仍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转让运输中动产的商业实践是通过提单、运单等权利证书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些权利证书中,通常都会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据此,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内部奈文关系来看,条文本身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外,对该条文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分析表明该条文与其他法律中相关规定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2.
对占有归属的判断在确定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判断某财物属于何人事实支配领域的关键在于原财物占有人和第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因素;在脱离原占有人财物的情形,对“较为封闭、排他性较强的空间”的认定应采取比较保守的认定方式;共同占有人一方将共同占有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属于盗窃,盗窃数额的认定应除去行为人所有部分;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双方共同管理财物的占有归属一般属于上位者。 相似文献
3.
“弃权”与“失权”是保险中最基本的法律范畴,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海商法》对其规定很少,在理论上,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完备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弃权”与“失权”制度;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海上保险和人寿保险中,在履行保险合同的各个环节上却经常出现形形色色的“弃权”与“失权”的情形,迫切需要理论或者法律的支持。本文通过研究“弃权”与“失权”在英美和其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运用,反思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的现状,以期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