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林纬 《东北之窗》2008,(17):31-31
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8条、第32条、第37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立即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做好〈反垄断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对全国工商系统提出了以下要求,积极为《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将不包含行政垄断 据了解,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主旨修改。主要内容是:一、此次立法主旨。力图使《反垄断法》目标单一,以集中于反经济垄断。二、删除反行政垄断专章。国务院法制办拟定删除《反垄断法》草案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一章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改革文萃     
《开放潮》1997,(3)
从今年开始,租赁柜台将有规可循。国家工商局近日公布实施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方出租柜台应当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出租方必须制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规。饭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和职权范围,同时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确立的,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制约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因此,探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其执法力度,是当前极其迫切的课题。一、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国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权交…  相似文献   

6.
傅明 《上海国资》2009,(12):70-70
2009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对《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垄断定价情形做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对批发、零售等供销交易的协议价格制定提供相对明确的反垄断预期。  相似文献   

7.
我国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价格垄断协议历来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首要目标。由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指导实践,所以两项规定颁布以后,对价格垄断协议作更细致、更具体的研究也应当是在情理之中了。  相似文献   

8.
朱锷 《特区经济》2005,(9):277-278
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除外条款是指反垄断法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的条款。王保树教授在《经济法原理》中提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有这样一些要件: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应限制或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要确立适用除外制度,首先应明确它应遵循…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行为既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滥用行为,也是拒绝交易行为的一种,受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和拒绝交易规则的双重规制。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是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只有当其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时,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美国和欧盟都有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具体法律规定,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规定十分笼统,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具体法律规定。该文试图通过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莹 《中国经贸》2010,(8):99-99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是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宽恕制度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