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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三方面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从发生无偿赠与行为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下面笔者结合国税发[2006]144号等有关政策,就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为大家提供几个税收筹划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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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7,(13)
一、基本政策规定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凡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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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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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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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计算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纳营业税计算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应纳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计税营业额×5%。2.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计算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分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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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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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会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8种税费。个人房产权属转移有个人房产买卖、个人房产交换、个人房产赠与和继承等三种情况,三种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略有不同,当事人需对这些规定加以详细比较,才能做到依法纳税,合理节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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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税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6]74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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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个人出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解析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销售自有住房属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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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2):26-26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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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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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针对这个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据此按开发产品的销售额减去受让土地款作为营业额进行差额征税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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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直端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5,(9)
建工企业计算营业税的方法黄直端建筑施工企业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是以企业的营业额为计算依据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