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之基石,是贯彻信用证付款迅捷、确定与低成本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信用证独立性具有单向性,买卖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原则上具有中止(终止)买方付款义务、补充或修改买卖合同的效力。信用证因其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以及独具魅力的融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信用证付款的迅捷机制以及融资功能等的发挥,是建立在信用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尽管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  相似文献   

2.
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国际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所谓信用证即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有条件”是指企业申请开证时,必须向开证行提供买卖合同,开证行在出口方提供贸易单据、提货单等足以证明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文件资料后方可承诺对外付款。在当前大量开展信用证业务时,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信用证垫款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旷红 《国际金融》2004,(4):57-58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国内信用证业务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企业客观上渴求银行不仅仅提供  相似文献   

4.
假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融资便利,实际上是进口商受出口商的委托,代出口商向进口方银行申请完成的。解决信用证下进口商资金短缺,除了进口押汇外,实务中还常常通过远期信用证来实现,即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远期付款。远期信用证主要相对于即期信用证而言,准确地说,是相对于预支信用证而言。众所周知,结算功能是信用证的一项基本功能。单纯的结算功能仅需即期信用证便可实现。相比之下,远期信  相似文献   

5.
《中国投资管理》2005,(10):61-62
某市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为贸易总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向某行申请开立远期进口信用证业务,该笔信用证2003年1月22日经上级审批,对外开出信用证,金额为400万美元。2003年2月10日.信用证受益人将有效单据寄至该行国际部,在审核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该行对外承兑并明确最终付款曰为2003年3月14日。  相似文献   

6.
范永明 《中国外汇》2011,(13):56-57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7.
1.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8.
徐志 《税务(福州)》2002,(10):15-16
美国在处理税务纠纷时采取了“复议前置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之所以采取“复议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行政管理专业性强、解决问题效率高的特点,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相似文献   

9.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情况不易预测.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相似文献   

10.
赵金秋 《理财》2004,(6):22-22
审计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计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审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1.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13.
丁朝霞 《新疆金融》2004,(11):33-34
进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货物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进口押汇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开证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押汇金额;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口商凭单据提货及销售货物;进口商归还贷款本息,换回信托收据。  相似文献   

14.
陈挺 《福建税务》2003,(7):50-50
新《行政复议法》取消了“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复议申请的审查带来了困难。旧的复议制度规定,复议机关对于未写明规定内容的复议申请书,应当退还给申请人,并  相似文献   

15.
姚念慈 《新金融》1995,(1):31-33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实行以来,由于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并未产生多大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有一些出于理解不同而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下述诸问题,值得考虑。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如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没有得到货款,能否向买方追偿? 《统一惯例500》第14条仅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得以拒付的时间和条件,而对拒付以后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买方追偿货款则未涉及。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银行商业信用证法律》的介绍,争论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在合约中规定了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后,这种支付工具是绝对付款(absolute Payment),还是条件付款(Conditional Payment)。前者是指买方按照合约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就解除了付款的义务,卖方接受信用证后,只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卖方不能再要求买方付款,特别是在卖方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信用证由某一特定银行开出或要求应由第三者银行加保兑。后者认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只是暂时中止了付款的义务,如果卖方并未在信用证下获得支付,买方不能推卸最后付款的责任。从理论上看,应认为绝对付款论对卖方似有失公允,而且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旦开立,即要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开立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种授信行为。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同时又是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最终付款人,在无足额保证金开证的前提下,如果开证申请人拒付,则直接造成银行垫款,增加不良资产。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中升证行的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将根据交单行的交单面函指示的路径支付款项,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偿付行,被指定银行按照规定向偿付行索偿进而取得款项。直接付款的信用证占多数,带有偿付银行的信用证也是实务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南于有偿付银行的存在,  相似文献   

18.
王瑛 《金融会计》2011,(11):36-37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而,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对进出口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是一种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是目前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最主要的业务品种。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指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付款的一项约定。信用证业务产生于国际贸易的付款需要。由于交易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国际贸易存在着较大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前发货存在可能无法  相似文献   

20.
孙丹峰 《中国外汇》2007,(12):52-53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开证行开出信用证,遇到申请人遭遇官司,法院冻结开证行已开出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开证行应如何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在信用证到单后,如单证一致,开证行应先履行开证行付款义务,再向法院申请解冻保证金。如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采取拒付行为,解除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授信发起行的利益?本文仅从开证行(授信发起行)的角度列举一个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案例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