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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资金罪属挪用犯罪。世界各国由于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的差异,对挪用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种类、罪名设置、犯罪构成、侵害财产对象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中,挪用犯罪,可以上溯到秦朝。据《睡虎地云梦秦简&;#183;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这是惩治挪用犯罪明确的最早立法。在唐、宋、元、明、清的立法上,对挪用犯罪作了细密的规定。在西方,关于挪用犯罪的罪名设置上,各国的立法是不同的。有的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西班牙;有的国家不设挪用犯罪,只规定有关挪用按盗窃公款罪论处,如法国。新中国诞生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到建国后的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没有规定其他挪用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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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有与之类似的管有财产不明罪,两地对此种罪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是相一致的,但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刑罚上都是有区别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吸收香港刑法中的有益做法,以完善大陆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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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当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学界对此行为性质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本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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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设立的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情节因此成为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细化以后也给实践带来了认定上的新难题,这导致了在理论上有一些模糊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统一。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社会机制两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之初参照贪污罪受贿罪等把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情影响,造成了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是非争议。本文主张该罪自然人主体应限定在”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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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被称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现状。该部分阐释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多方面完善的角度展示出了本罪争议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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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而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对这两种罪适用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也各异,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罪名加以明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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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反内幕交易犯罪机制很有特点,其行为样态的宽泛性、设置模式的灵活性以及处置机制的多样性,使得德国刑法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犯罪.中国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1997年<刑法>中都有对内幕交易罪之规定,但和德国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相比,仍存在明显不足.因此中国<刑法>应当对德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经验及理论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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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峰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2):128-129
本文尝试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建议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和健全,以期对我国惩治贪污、打击腐败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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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谨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依据,分析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缺陷,从而探讨废止寻衅滋事罪的可行性,并进一步阐述了废止寻衅滋罪后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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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立法是存在缺陷的。在本罪的主观动机方面,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或者倾向;在本罪的客观方面,硬性区分猥亵和侮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行为对象方面,也不应限定为妇女。因此,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设置的不科学,建议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会更加妥当和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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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涉税犯罪,新《刑法》专门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对偷税罪、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惩治上述有关涉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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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刑法第六修正案从刑法第303条分离出来的罪名.是行为人自己成为主宰者,在其支配下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非常粗糙,开设赌场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不足,诸如单位能否成为开设赌场罪主体、开设赌场罪是否需要以赢利为目的、在赌场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网络赌博等,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疑难问题予以理论和实践的澄清,以便更好地打击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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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中的行为方式上具有一致性,但在犯罪主体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本文主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探讨二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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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理论界在具有职务关联的离职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以及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是否以第一受领人为限存在分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判决案件为视角,总结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实践现状,发现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具有扩张性、任意性以及模糊性等实践问题。立法不明确、司法不重视以及理论学界的争议是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混乱的根源。在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下,通过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是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16.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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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探讨——以"老鼠仓"行为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处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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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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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什么是抗税罪.其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