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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工厂工作3年后与原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他提出自己已在厂里连续工作3年,从未被安排休过年休假,故要求厂里支付其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工厂则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因小王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请也未申请延迟休假,年休假应"年底自动清零",故厂里无需支付小王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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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1998年1月起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相继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29日,旅游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07年12月29日,李某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了医院出具的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2月7日的6份诊断证明书,医生诊断建议李某全休至2008年2月2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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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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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第十条规定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惩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利无法确定而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行为予以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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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由于公司的疏忽,本来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面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但签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都如此,当时双方都未意识到这个问题,这份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合同履行到2013年5月份时,有3位员工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未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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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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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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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见证了中国劳动法律的迅速变革与劳动关系的剧烈变迁。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艰难出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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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硬件升级”与“软件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是确保新法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之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对实体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与定位、仲裁员队伍专业化的相关内容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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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01年5月进入A企业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李某突发重病住院治疗。2011年4月,李某康复出院。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12月51日到期,故李某要求与A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A企业拒签,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李某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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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2008,(1):75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对调解予以强化。二是延长了时效。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三是仲裁的期限缩短。四是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五是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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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08年6月20日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服务员、大堂经理等,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李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5月9日,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等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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