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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明令禁止的联合行为主要有三类,即价格联合行为、分割市场行为和限制生产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我局一般根据本身违法原则,直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过多地调查该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执法成本。虽然目前全市工商部门查处的反卡特尔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在总的案件数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各地在规制卡特尔限制竞争行为方面还存在三个问题。一、对卡特尔限制竞争行为认识不到位卡特尔限制竞争行为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引入的一个新概念,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舆论…  相似文献   

2.
行业协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规范成员的行为,为其提供各种服务,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协会代表的特殊利益使得它可能限制竞争。针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斥竞争、控制市场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划定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判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较为容易理解。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本身违法原  相似文献   

4.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5.
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协议,包括最低限价、固定价格、最高限价和推荐价格等多种形式。其中,最低限价和固定价格的RPM协议是指通过协议禁止分销商或零售商以低于某一固定价格或某一最低限价的形式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在传统上,这被认为是对市场竞争具有严重的限制作用,因而落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执法分析的范围。然而,近年来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RPM是一种很可能同时产生促进竞争效果(正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负效果)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显得过于机械和严苛,反而会抑制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局针对浙江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现状,提出了“攻大奸、戒小过”的办案指导思想,对不同违法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及社会危害较轻等情形,采取行政告诫或责令改正等手段进行教育规范,而对违法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等违法行为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省工商机关抓住重点,主动出击,克服阻力,查获了一大批限制竞争大要案件。比如,宁波市工商局查处了象山县定塘砖瓦厂、象山县第二砖瓦厂等28家单位通过协议限定产品数量和价格实施不正当联合行为案,对2…  相似文献   

7.
顾名思义 ,限制竞争行为就是限制自由及公平竞争的行为 ,它是一种在市场准入口上人为地设置障碍 ,阻止或妨碍某些商品或服务进入特定市场的行为 ,如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搭售、非法协议串通及政府行政限制等 ,广义上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带有垄断性质。限制竞争行为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 ,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由政府许可并实施的 ,是宏观调控的一个组成部分。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必须制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从目前行政执法情况看 ,要遏制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立法的途径 ,尽量强化法的可操…  相似文献   

8.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9.
一、以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反竞争行为的基础1.坚持一体化立法WTO最基本的原则是无歧视原则,这是我们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出发点。从实践看,跨国公司所实施的种种反竞争行为,如卡特尔、拒绝交易、垄断性合并、搭售、联合抵制、限制转售价格等行为并非跨国公司所独有,在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其他竞争主体,如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也同样在实施形形色色的反竞争行为,只不过可能因为跨国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时间长,其母国的法律监管较为严格,所以其实施反竞争行为更为老练和隐蔽罢了。但不论是“赤裸裸”的反竞争行为(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及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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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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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市场上几种典型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已较为常见,但在浙江省这一现象却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逐渐表现出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确立、维持或改变价格【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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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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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实现TRIPS协议总目标的一个必要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TRIPS协议。我国应就TRIPS协议中已经规定的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非自愿的许可(包括因限制竞争而导致的强制许可)、滥用执法程序等几个方面来建立或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方面取得发达国家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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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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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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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以保护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实施范围往往集中在商品和服务领域,劳动力市场则较少涉足。美国司法部于2010年对多家科技公司提起的“互不挖人”协议违法案,以及之后推出的规范经营者雇佣行为的反垄断行为指南,明确美国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政策,认为经营者间的“互不挖人”协议是属于本身违法的反竞争行为。相较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激烈竞争,存在着因为“挖人”而引发的诸多诉讼。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明确对其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及职能,针对“互不挖人”协议制定规制,提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反垄断私人诉讼空间,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活跃度,强化反垄断的竞争理念,保障并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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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制裁--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及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一种协议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不论其影响的范围有多大,均应被视为非法时,这类垄断协议就是“本身违法”。当然,有些反垄断法不是使用“本身违法原则”这个术语,例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将“本身违法原则”称为是“原则上违法”。在OECD国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卡特尔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是“Hard-CoreCartels”,有人把该词译为“核心卡特尔”,实际上就是指本身违法的卡特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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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涵义和表现限制竞争行为是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基本区别是,限制竞争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争,如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经营者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行“过火”的竞争,如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它们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常有很大程度的交叉,这在不同国家竞争法的不同立法体例中表现得很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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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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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持续发展,各国经济竞争加剧,私人企业可能利用反竞争措施(如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行为、企业合并等)来获得有利的竞争优势,阻碍市场准入,破坏国际贸易体制。政府也可能默许或容忍私人反竞争措施来隐蔽地支持私人的贸易壁垒。如果对反竞争行为不能予以有效的抵制,全球自由贸易的充分潜力将无法实现。纯粹国内性质的反竞争行为,主要依靠国内竞争法的规制,而跨国反竞争行为完全依靠国内竞争法的规制则远远不够。不少国家签订有双边合作协议,这种协议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仅仅规定程序性合作,不涉及实体规则的协调,因此,双边合作可以减少冲突,但不能阻止冲突的发生。许多区域性组织也制定有自己的竞争政策,区域性竞争政策与双边协议相比,主要的区别是它们可能包括实体性的竞争规则,反映了对成员国国内竞争法一定程度的协调。但是,区域性组织往往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国家之间形成,因此区域性竞争政策的约束范围非常有限。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起草和发布了相关指南、文件和建议,但它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WTO框架下,GATS、TRIMs、TRIPS等协议包含与竞争有关的条款,但总体上未形成完整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上要求达成竞争政策多变协议的呼声越来越高。WTO在1996年新加坡会议上成立了“贸易与竞争互动工作小组,”实际上该小组已成为探讨和研究制定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场所。尽管坎昆会议关于竞争政策的谈判无果而终,但只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逆转,相信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制定必将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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