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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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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凤仙 《金融与市场》2007,(7):28-29,47
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较为迅速,但征信立法相对滞后,阻碍了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的形成.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征信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隐私权为主线,制定全国性、统一的征信法律,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条件与范围,明确征信机构监管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通过解读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从内涵上阐述征信数据的开放,对征信数据主体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征信机构征信数据的价值评价,明确信用信息之上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中的对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确认征信数据主体对信用信息的适度控制权,从而将征信活动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行为而纳入法律框架,规范征信活动,维护良性的征信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3.
李贞彩 《征信》2016,(11):32-37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作为世界征信法律的典型代表,为我国大数据征信监管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例。我国大数据征信监管应通过设定征信原则和排除法相结合的方法,界定数据征集范围,设计征信数据质量监管制度,扩大大数据征信产品监管范围,实行适度收费管理,做出不同种类负面信息的保留期限规定,保障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征信管理的规章制度非常多,但专门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以规章为主,法律与法规为辅"这一特点,总体上看效力执行层次不高. (一)法律层面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如:《宪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而2013年初公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5.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已经形成政府部门推动建设的行业征信体系、地方联合征信体系和社会征信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征信体系格局。但征信法律体系不建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信用信息共享难度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必须建立健全征信业监管体系;依托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推动公共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形成公共征信为主、私营征信为辅的征信体系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6.
李丹  王鸿雁 《征信》2016,(7):39-41
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目前,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数据库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不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存在技术性问题,征信信息采集主体缺少法律约束,信息主体缺少维权渠道.为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建立冗余信息注销机制,提高数据库数据质量;完善立法,提高信息采集主体自主约束力;建立信息主体法律追偿援助机制,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相似文献   

8.
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作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扩大征信数据范围,提高征信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比较了美国、欧洲和El本等国家非银行信息的采集情况,分析目前我国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建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开展征信体系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投资北京》2013,(3):29
国务院日前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做出相应规定。《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机制作桥梁和起调节的作用,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的市场经济将缺乏活性和效率,需要支付高昂的运营成本.构建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活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市场运营成本,为建立和完善高效低成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服务.本文从信息源、信息披露、信息失真责任、主管主体及征信立法等几个方面谈谈建立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几个问题,力图从解决这些问题中探索出构建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模式.  相似文献   

11.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美、英、日三国都有比较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监管模式,特别注重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征信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加快行业信息系统建设,为推动信息共享进程提供先决条件;进一步加大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3.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征信机构的市场准人,市场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这些都急需法律规范。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如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达17部之多。而在我国,征信立法基本属于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化,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分析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征信建设实践中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于斌  崔砚 《黑龙江金融》2006,(12):63-63
一、问题1.缺乏专门法律规范征信行业,导致信息披露无法可依,信用资料部门封锁现象严重。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征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哪些数据能披露、在多大的范围内披露没有明确依据。为了避免引起法律纠纷,一般都采取不向外界披露的办法。此举虽然避免了潜在的法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化,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分析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征信建设实践中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用信息权益保护的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罗琎 《海南金融》2016,(2):85-88
征信市场发展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金融和谐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国征信市场从信贷征信开始发展,初步形成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社会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由于法律制度、行业标准、监管体系等各方面因素制约造成征信市场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征信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挑战等。本文从征信市场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促进征信市场健康有效发展。  相似文献   

18.
王秀芳 《征信》2011,(1):46-48
当前,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直接规范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层次不高,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信用信息资源分散等.因此,应尽快完善征信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明确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合理规范征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对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应作出明确规定等.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多重贷款和欺诈等各类信用问题,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迫在眉睫,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是关键。美国市场化的个人信用体系相当完善,其私营模式下的信用信息共享程度高。本文对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发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征信标准化程度高以及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美国信用信息共享程度高的关键原因。因此,我国应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完善现有的信用法律体系,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并引导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20.
外汇违规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征信系统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主要涵盖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无法综合反映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涉及外汇主体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公开,一是可以震慑违规主体,使其自觉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二是可对社会公众发挥必要的警示;因此将外汇违规信息与征信信息相结合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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