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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簿在实务应用中的问题
1.登记簿的公示程度问题
建设部虽然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但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城市的登记机构从保护权利人隐私权与商业秘密的考虑出发,将登记信息公开仅限于特定的人群,如一般只对权利人、司法机关、公证机构、律师、房地产管理人员公开。由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一般由权利人持有,对于其他相关人的公示性,如未来的购房人、受赠人等房屋接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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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信息利用包括查询登记信息、复制原始登记凭证。各地房屋登记机构都能很好地按照原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查询、复制或不给予查询、复制,但是因查询复制收费引起的纠纷经常见诸报纸、网络等新闻报道中,有的还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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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是各地房屋登记机构面临的一项新工作。2010年1月1日,《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成为《条例》的一个亮点。本文结合无锡的实践,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种类分别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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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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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房屋权属信息查询有了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完善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对于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防止房屋交易欺诈,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曾参与《办法》的论证调研工作,为使各地登记机关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对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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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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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不动产种类、物权种类较多,因此建立多层级体系十分必要,同时坚持在同一层级上标准的统一性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对明确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统一登记的机构建设、职能整合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确立了基本框架。但作为我国首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仍需进一步明确诸如机构职责、登记性质、运行保障、错误赔偿等重要问题,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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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做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房产登记册是指专门记载房屋状况和各项权利状态的特定簿册。上海、新疆、深圳等地的登记条例均规定,登记机关应设置房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要求登记机构将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房屋登记资料公开,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接受社会监督。与权属登记档案相比,房产登记册是不动产权利状态的“即时记录”,主要是记载某项房产权利的现状:而登记案卷包含了某一项权利更迭的历史记录,即使该项权利已经灭失或被转移,档案仍应当保存,日后凭借档案的记录,可以看出某一房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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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已成为常事,但是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原始资料中经常包含政府信息,其中相当一部分文件的公开属性是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还是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提供,成为困扰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现实问题。在以往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与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实情况的观察和相关法律文本的研究,运用观察法、文献研究法对困扰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的交叉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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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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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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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年初在2006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将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而去年国家公布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时,已经要求实行购房实名制,现在算是旧事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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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通过登记公示,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使第三方知晓物权变动情况,维护了交易安全。世界各国虽然允许公开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范围不同,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都实行严格控制。为了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房屋登记信息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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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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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对于程序的规定应当是越清楚、越具体、越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依据就越明确,越好操作。以下笔者就《暂行条例》相关条文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并对部分章节给出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