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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与突破贯穿了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从“增减挂钩”到“三权分置”的变迁过程。其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由早期政府主导逐渐过渡到农民机会公平,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逐渐彰显,但同一时期各地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演变内在动因在于产权公共域下的制度失衡及利益主体围绕宅基地产权中非专有性价值利益开展的行为选择,由此形成一个不断放松宅基地产权结构管制,降低租值耗散程度的过程。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演进方向应明晰宅基地“三权”归属与权能配置、减少产权公共域,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合理增值分配制度,因地施策、政策分类治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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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面临着产权模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实现三权分置,要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协调、完善承包权权能、加强经营权流转监管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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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中,由于制度缺陷、人为行为、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耕地生态安全风险日趋加剧、粮食安全风险凸现、农民利益损失风险比较突出等问题。建立协同高效的制度体系,是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绩效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必须从战略性、动态性、城乡一体性入手,形成市场化主导下充分发挥政府有效调控作用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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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型“三权分置”制度。共同富裕目标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基于农民发展能力的视角,集体所有权是生存保障能力的体制载体,承包权是生产发展能力的制度保障,经营权是财产收益能力的产权载体。“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为农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低成本提供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并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终助推共同富裕。目前,“三权分置”改革面临集体所有权虚化与社会保障功能弱化、承包权固化与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经营权大规模流转与贫富差距强化的困境。应当强化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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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宅基地一直具有农民居住生存保障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对宅基地不享有处分、收益权能的制度缺陷,导致了大量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阻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工作遇到了流转途径不畅、退出补偿机制缺失、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江苏省阜宁县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模式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即在宅基地使用权改革中要保持宅基地姓“农”的底色,要坚持以市场化的手段调配资源,要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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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集体化的产物,具有浓厚的福利分配色彩,由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它所承载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如何改革宅基地制度,成为顶层设计、法律修改、政策制定与学术讨论最为谨慎和敏感的领域.土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制度是最为独特、最为敏感,也是最难以决断的一项[1].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土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即"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本文在梳理宅基地制度历史形成的基础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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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对土地行使承包权与经营权.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农村土地抛荒、弃耕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专家提出农村土地信托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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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下简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要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以下简称征地制度改革).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慎重稳妥的试点,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以下简称宅基地制度改革).本文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归纳为“三块地”的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