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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在一家玩具加工企业工作。企业为了及时出货,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月工资也时常拖欠。王某出于无奈,向单位提出辞职,公司作出了《同意王某辞职的决定》,结算了工资。后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在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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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时效起算点王小姐是一家IT公司的销售部经理。该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拖欠了全部员工2005年1至3月份的工资。王小姐碍于面子和工作关系,没有坚持要求公司及时支付该笔工资。2005年6 月,因合作不够融洽,王小姐辞职离开了该公司。次月,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庭审中,王小姐提到,她曾在4月份向公司负责人提过该工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没有钱,不能发。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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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6月2日,王某受聘于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年薪为人民币10万元,软件公司提供房屋一套供王某居住;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有正当原因,王某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王某应赔偿60万元经济损失,软件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赔偿责任。2006年6月,王某向软件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06年8月9日,软件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软件公司的申诉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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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应担责
1997年3月,农民王某被陕西省某石油公司聘为门卫,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7年11月1日,因王某临近退休,石油公司人事负责人口头通知王某,将其辞退。被辞退后,王某提出要石油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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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5月15日,王某到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30日,王某向A公司出具医院建议休息2个月的证明,并申请从5月1日起病假2个月,A公司一直未予以回复。此后,王某一直在家休养。2012年7月1日,王某到公司上班,被告知公司已于5月15日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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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网上银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招商银行又有大举措,独家为英迈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
全线结算支付服务,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与其在国内的6000多家经销商将逐步全面通过招商银
行的网上银行进行销售结算。
英迈公司(Ingram Micto Inc)是一家国际主导型的IT类产品和服是一家国际主导型的IT类产品和
服务批发商及装配一体化供应商。在世界500强中列第41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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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198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菜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富余人员,王某于1999年1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交付了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共计26642.06元,王某在上述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拆迁,公司与王某经协商于2006年底解除了劳动关系,给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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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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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该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2009年8月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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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12日,浙江省嵊州市某领带服饰公司员工王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辞职时公司拒绝退还在招工时向她收取的200元实习费。监察大队立案后,经向有关人员调查并查阅该公司的收款发票簿,证实该公司先后向25名新招员工收取实习费共计5000元。监察大队认定收取实习费行为违法,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10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实习费。该公司虽按《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时限退还了实习费,但认为收取实习费行为不违法。其理由是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无明确的禁收实习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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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2月28日,王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岗位(研发部经理)和薪酬,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双方还特别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以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领域性质相同的工作,甲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王某支付6000元补偿金。2011年12月,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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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是江苏省海安县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年逾60周岁。2010年10月,王某受某公司雇佣到食堂担任炊事员,负责做午饭和晚饭,并种植公司内的蔬菜地,有时也为公司食堂买菜,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为王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7月25日上午,王某和公司会计兼工会主席贲某在食堂做饭。因饮水机水桶无水,其同事崔某将水桶拿到食堂找贲某换水。王某自愿替贲某外出换水,遂携带崔某给的现金,驾驶崔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公司北侧的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