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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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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希林 《税收征纳》2004,(8):11-11,13
2004年1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贵阳市迄今为止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公开一审判决。法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海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侯远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面对公正庄严的法庭,两个30来岁的男性罪犯一脸的无奈与悔恨。  相似文献   

2.
《中国税务》2009,(7):47-48
2008年1月至10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处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一“边城税案”。该案中,犯罪分子采取真假两套票分别进行认证和抵扣的方式,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活动。这是一种新的增值税虚开作案方式,作案手法危害性极大,具有较典型的团伙化和智能化特征。总局领导非常重视此案的查处工作,肖捷局长先后批示“组织力量,坚决打击”、“要彻底铲除这一团伙犯罪网络”。经查,至2008年10月底,共有125户企业存在虚开(或偷税)问题。上述企业分布在15个省(区、市),共接受虚开发票8912份,涉及金额9.97亿元,税额1.31亿元;对外虚开发票15.3万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万份)。涉及金额24.6亿元,税额3.47亿元。全国各地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与15省(区.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陆续立案侦办案件93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85名。我们在此选择了两个省的案例,以管窥“边城税案”查处情况。  相似文献   

3.
猛药治顽疾     
江苏判决首例企业行为偷税案。原南京栖霞山溶剂油厂厂长苏红 ,在担任厂长的几年里 ,授意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 ,建立账外账 ,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法 ,隐瞒销售收入 12 5万元 ,偷逃税款 18万多元。他还在企业相互间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 ,让别的企业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份 ,又为别的企业虚开 2份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偷逃国家税款 33万多元。最终东窗事发 ,罪迹败露。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判处苏红有期徒刑 6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 9万元。企业偷税 ,厂长坐牢。这恐怕是苏红始料不及的…  相似文献   

4.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手,一举摧毁了一个涉税犯罪团伙,查获七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共查获涉嫌虚开专用发票881份,价款5485万余元,税款857万余元,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622份,抵扣税款897万余元。  相似文献   

5.
张越 《税收征纳》2005,(8):16-17
2004年12月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庄严的国徽高高悬挂,在一片寂静中。审判长义正词严地宣判:被告人黄家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甘相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  相似文献   

6.
近期,崇阳县国税局、公安局联合查处的一起利用农副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成功告破。共查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5650份,涉及金额1.5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95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3份,金额1.3亿元,税额2210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相似文献   

7.
王飞  常宁 《税收征纳》2006,(4):16-17
最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两名税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造成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儿90份,虚开金额1.2亿元,国家税款流失近2000万元一案。渡职税官——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干部户青年、韩水仙,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犯罪,判处户青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犯罪判处韩水仙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8.
鞍山市公安局税收征管案件侦查支队艰苦奋战二年多,全力侦破一起全国实行“金税工程”电脑版以来,首例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犯罪团伙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组,涉案金额达2723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366万元,涉及全国13个省26个市的155个企业,涉案人员包括企业的厂长、经理、财务人员、采购供销人员、银行职员、私营企业经营等。  相似文献   

9.
哲王 《税收征纳》2005,(9):14-14,19
日前,浙江省义乌市原政协委员虞顺花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公司义乌义星灯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前,义乌市政协十届七次常委会议依法撤销了虞顺花的义乌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相似文献   

10.
丙辉  恒耀 《中国税务》2010,(8):30-31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历时四个月,成功查处三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查明涉及“开票公司”44家,涉案地区遍及全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72份,案值合计10亿元。  相似文献   

11.
稽宗 《中国税务》2009,(9):38-39
2008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和精心指导下,安徽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共抽调500余人,对亳州市药业行业、界首市废旧物资行业联合开展代号“州界行动”的专项整治,历时7个多月,检查企业1006户,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91份,金额5.57亿元,税额8003万元,为国家挽回损失1.03亿元。“州界行动”的开展。摧毁了发票犯罪团伙,打击了虚开发票犯罪行为,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使当地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纪宏群 《税收征纳》2007,(4):15-15,20
某县国税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该县城关镇个体工商户王某自从事黄姜等药材购销以来大肆偷逃国家税收。稽查局遂对该业户进行了立案.通过内查外调,查实王某自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底累计共实现销售收入157万元(含税收入),由此计算应缴纳增值税:157+(1+4%)×4%=6.04(万元);王某平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已月税月清.实际总共入库增值税21个月×400元/月(月定税额400元)=8400元.累计少缴增值税5.2万元。对此,[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2002年4月,贵州省独山县国税稽查局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独山县轻工实业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经过两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在公安部门全力合作下,成功破获了独县轻工实业发展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相似文献   

14.
雍祥华 《税收征纳》2004,(11):14-15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支队二大队,成功地破获一起出售伪造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大案件,该案涉及4个省、市、地区,涉案票面金额1012万余元,税款147多万元,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534份,涉及商场、商店98家。此案依法查处10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7万余元。  相似文献   

15.
案情:前不久,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8月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协查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材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2.5万元。  相似文献   

16.
陈挺 《福建税务》2001,(12):24-25
案例一: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A市海山贸易公司2000年1月的进项发票中有4张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为“B市广源贸易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海山贸易公司称,该公司取得这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税务机关也无法取得海山贸易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因此,该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按《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隔半年,该税务机关收到举报信,信称“海山贸易公司长期与广源贸易公司勾结,让广源贸易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税务机关因此立即进行复查,并取得了确凿证据,证明海山贸易公司确实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遂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17.
市场扫描     
《金融博览》2014,(20):7-7
小微企业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18.
2007年5月,某围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兴农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进行了查处。此案缘起一封仅有互个问号、似乎毫无价值的举报信,直至查实兴农公司在2006年采用虚假账簿、虚开收购发票、虚提进项税金等手段,偷逃增值税6万余元。并处偷税罚款3万余元,发票罚款1万元终结,案中凝结和折射了稽查人员的聪明才智和无私无畏,既为网家挽回了流失的税款,也为拓宽稽查视野、提高办案技能、研究取证艺术等方面提供了一起典型案例。[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税收     
《财会学习》2013,(9):4-4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财政部:加快推进营改增等相关税制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相似文献   

20.
政策     
《中国税务》2014,(11):8-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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