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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度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狠抓规范化管理.坚持优质服务.不断完善房产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了全市房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先后多次被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平度市政府和平度建设系统评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2003年通过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2006年底被国家建设部认定为“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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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问题
对该类房产应注意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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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大多不允许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实际上是对代理制度的一种误解。首先,自己代理一般是禁止的,即代理人不得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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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建设部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在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中,无论是房产交易当事人还是登记机关,都把套内部分和分摊部分的房屋视为同一个权利人所有,由拥有套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而后,随着《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商品房权属登记的这种方式已经制度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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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产交易登记中的假冒欺诈行为日益猖獗,少数不法分子制作、买卖假房产证件,以虚假证件、假冒当事人等欺诈手段骗取房产登记,损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防范和打击假冒房产交易登记成为各地房产登记机关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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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2010,(2):50-50
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住房[2002]251号的要求,住建部和省厅分别对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进行了检查验收。经认定,我省诸城市房管局、莒县房管局2家单位被住建部授予2009年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东平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巨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曹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郓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鄄城县房地产交易市场、枣庄高新区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枣庄市山亭区房产交易监理所、博山区房产交易所、淄川区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莒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临沭县房地产管理局12家单位被授予2009年山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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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天津市房管系统直接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单位。承担着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全市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实践“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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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全国大多房产登记机构不接受所谓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公证机构出具此类的委托公证文书不为登记机构所采信,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此问题已在相关文章简要作了阐述,但并未展开,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作进一步探讨。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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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产交易量的成倍增长,房产交易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房产交易中逾期交房常有发生。在新楼盘开发销售、二手房交易中,出卖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及时交付房产,称为逾期交房。逾期交房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购房人的生活生产、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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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5年,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连续三年被团中央和建设部联合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成为苏北首家荣获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先进单位的服务窗口。“十五”朗间,他们在盐城市房产局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数字房产”,大力倡导人性化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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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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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做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房产登记册是指专门记载房屋状况和各项权利状态的特定簿册。上海、新疆、深圳等地的登记条例均规定,登记机关应设置房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要求登记机构将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房屋登记资料公开,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接受社会监督。与权属登记档案相比,房产登记册是不动产权利状态的“即时记录”,主要是记载某项房产权利的现状:而登记案卷包含了某一项权利更迭的历史记录,即使该项权利已经灭失或被转移,档案仍应当保存,日后凭借档案的记录,可以看出某一房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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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与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馆藏档案总量达到近67万卷。这几年,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接待的客户查询,每年都在10,000笔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内部调阅每年也达60,000笔以上,这就对房产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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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服务中心,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将公证监督引入房产交易登记活动中,以遏制房产交易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房产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