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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玫芳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7,(12):48-50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很大。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对其进行打击的力度在不断加强,法律打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本文在介绍我国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立法轨迹的基础上,分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并阐述了该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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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涉税犯罪,新《刑法》专门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对偷税罪、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惩治上述有关涉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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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但是,4年来对危害税收征管罪各条款的解释一直没有出台,造成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难以定性。只能根据旧《刑法》中的有关解释进行处理,旧《刑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部分,税务机关只能采取主观臆断,出现了许多偏差,有的干脆不向司法机关移送这方面的案件,这不仅造成近年来移送司法相关的涉税案件减少,而且给税务执法人员造成执法时无所适从。日前,笔在参加宁德市公安局召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联席会议”期间和检察人员一起探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得知对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起诉标准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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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6):62-66
《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反映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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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法律认为某种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中就应该有所反映,否则证券法律的规定使成为一纸空。但目前对于如何追究承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与此相对应的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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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修改。基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及其刑法解释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过程中与最后条文颁布后,证券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刑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相关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细致解释,为适用全新的刑法规范合法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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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是1979年7月颁布实施的,这部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意大利的刑法学专家菲利指出:“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新的犯罪形式也不断出现,一些国有单位打着为单位成员谋利益的旗号,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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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有关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加以防范和打击,对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规范银行业贷款行为,防范银行业信贷资产风险,保障银行业的各项业务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简要归纳总结了违法发放贷款立法历程,论述了对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指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追诉和定罪的几个要点问题,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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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帆 《金融经济(湖南)》2013,(4)
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安定和谐.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276条之一,正式动用刑罚权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然而,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事实上,解决这一困扰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范畴,进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最终确定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又不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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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帆 《金融经济(湖南)》2013,(8):75-77
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安定和谐。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276条之一,正式动用刑罚权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然而,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事实上,解决这一困扰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范畴,进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最终确定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又不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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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中的行为方式上具有一致性,但在犯罪主体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本文主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探讨二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